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普执字第2110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普执字第2110号

申请执行人肖某某,女

被执行人邱某某,男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665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本院向本市各大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普执字第211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 晔

代理审判员 朱海波

代理审判员 魏 辰

二0一二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俊

审 判 长 汤 晔
审 判 员 魏 辰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