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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普执字第2595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普执字第2595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

被执行人成某某,男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普民四(民)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14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6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成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本院向本市各大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户籍在本市甘泉三村某某号301-302室,但不居住。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普执字第259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 晔

代理审判员 朱海波

代理审判员 魏 辰

二0一二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戚润华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汤 晔
审 判 员 汤 晔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戚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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