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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普执刑字第284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普执刑字第284号
  被执行人屠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1)普刑初字第78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屠某某应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已移交执行庭执行。
  被执行人屠某某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对此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屠某某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
  二、上述款项不足的,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屠某某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但振华
  二0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德仁



审 判 长 但振华
审 判 员 但振华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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