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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普非执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某某区某某局局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局长。
委托代某某人梁某某,上海市某某区某某局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某某人周某某,上海市某某区某某局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
被执行人高某某,女
被执行人董某某,女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某某区某某局局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第***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王某某、董某某、高某某擅自在本市某某路2060弄80号102室天井围墙上破墙开门,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某某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某某规定》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被执行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恢复上海市某某路2060弄80号102室天井围墙原状。二、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人民币9000元。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某某区某某局局于2011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2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催告要求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既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某某区某某局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某某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某某区某某局局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的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缪红娟
审 判 员 盛 炯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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