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72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72号
原告罗*飞,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龙凤乡**村*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吴*胜,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文,男,汉族,198*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街*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刘*汶,男,汉族,196*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街*号。
被告刘*芳,女,汉族,196*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街*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刘*汶,男,汉族,196*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街*号。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
负责人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柯*虎,男,汉族,198*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罗*飞诉被告周*文、刘*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萧永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期间进行了重新伤残鉴定(需扣除相应审限),于2012年11月6日、2013年1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飞的委托代理人吴*胜、李*,被告周*文、刘*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汶,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柯*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飞诉称,2012年4月21日14时40分,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葛岸北区路口,被告周*文驾驶粤EGN***号轿车自北向东方向行驶,因其有“在无信号控制、无警察指挥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违法行为,遇原告驾驶粤HRM***号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方向正常行驶,双方避让不及致使粤EGN***号轿车车头与粤HRM***号二轮摩托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周*文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医院接受治疗。2012年9月7日,经佛山市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骶骨右侧部粉碎性骨折致骨盆腔结构畸形,达十级伤残。经查明,被告周*文驾驶的粤EGN***号轿车属被告刘*芳,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原告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周*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赔偿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相关损失;被告刘*芳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当与被告周*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对上述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文、刘*芳赔偿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相应赔偿合计118767. 84元(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1550元、护理费1550元、残疾赔偿金88897.84元、误工费15070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周*文、刘*芳辩称,被告周*文所驾驶的粤EGN***号轿车车主系被告刘*芳,两人系母子关系。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周*文即积极送原告到医院治疗并垫支了相关费用,被告周*文已在本案的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3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据此事实,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按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赔偿标准向原告全额理赔。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的医疗费,被告**保险公司已经全部赔付了。对于原告的伤残鉴定有异议,申请专家出庭。对于误工费也有异议,应该按照医嘱计算。交通费没有依据。鉴定费不属于被告**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及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2012年7月12日溆永县龙凤乡民政办的证明、户成员信息、亲子关系声明、何*平和罗*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各一份、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一本,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及原告的被扶养人的情况。
三被告质证无异议。
2.民事诉讼主体告知一份、被告**保险公司的企业资料网上查询信息打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三被告质证无异议。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此次交通事故的经过,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周*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被告质证无异议。
4.病历一本、出院小结专页一份、出院证明书一份,证明原告受伤和住院治疗的情况。
三被告质证无异议。
5.司法鉴定文书一份、鉴定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鉴定费用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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