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72号(3)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造成原告的损失应依法核实各被告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赔偿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本院统计如下:1.误工费12149元,原告提供的收入证明不足采信,但所提供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查询/打印的材料有显示工资的存入,故依此参考计算,剔除最初入职及最后事故发生的月份工资,本院统计原告自2011年10月25日之后至2012年4月25日的6个月期间所得工资共17924.73元,计得月平均工资为2987.46元(17924.73元÷6个月)。原告自2012年4月21日至5月22日住院实应为32天,连同出院医嘱休息90天,误工时间共122天,因此误工费为12149元(2987.46元/月÷30天×122天)。原告此项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2.护理费,原告住院应为32天,参照本地区一般的护工收费标准50元/天计算,为1600元(50元/天×32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也为1600元(50元/天×32天)。4.交通费350元,原告受伤住院,发生一定的交通费合理,但其没有提供相应的票据,本院结合治疗情况酌定适当给予交通费350元。原告此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5.残疾赔偿金84172.69元,按原告提供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查询/打印的资料所反映在本地区(属于城镇)的使用情况,结合一般外来务工人员已连续外出工作多年的社会经验,本院综合分析认定原告已在城镇居住及工作一年以上,故残疾赔偿金参照城镇户口标准计算20年,原告已由本院组织重新鉴定仍维持十级伤残,应予确认,赔偿系数为10%,计得残疾赔偿金为53794.96元(26897.48元/年×20年×10%)。另外,现时的残疾赔偿金还需计入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计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对象是原告的女儿罗*,于2002年11月8日出生,在原告最后于2012年12月17日定残时年满10周岁,扶养年限按年计算为8年,有父母2名扶养人,原告承担的份额是1/2;另一被扶养人是原告的儿子罗*,于2008年1月24日出生,在原告定残时年满4周岁,扶养年限为14年,原告承担的份额是1/2;还有被扶养人是原告的母亲刘*先,于1952年11月2日出生,在原告定残时年满60周岁,扶养年限为20年,有3名子女即3个扶养人,原告承担的份额是1/3。而原告的父亲罗*伦是退休工人且有退休金领取,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条件,故请求对其计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本院不予支持。在扶养年限的第一阶段即第1至8年,被扶养人有罗*、罗*、刘*先,原告承担的份额共1/2+1/2+1/3,已超过一个年赔赔偿总额,故该期间只能按一个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20251.82元/年(参照原告是按城镇标准)计算,即为162014.56元(20251.82元/年×8年×1)。第二阶段即第9至14年共6年,被扶养人有罗*、刘*先,原告承担的份额共1/2+1/3,没有超过一个年赔赔偿总额,故直接计算为101259.1元[20251.82元/年×6年×(1/2+1/3)]。第三阶段即第15至20年共6年,被扶养人有刘*先,原告承担的份额为1/3,没有超过年赔赔偿总额,故计算为40503.64元(20251.82元/年×6年×1/3)。三阶段合计303777.3元(162014.56元+101259.1元+40503.64元),由于原告是十级伤残赔偿系数是10%,即被扶养人生活共30377.73元(303777.3元×10%)。合计残疾赔偿金共84172.69元(53794.96元+30377.73元)。6.鉴定费700元,是原告委托伤残鉴定的支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予确认。7.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并留有伤残,确产生一定的精神损害,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本院酌定适当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上述七项损失赔偿费用合计108571.69元,是法定赔偿项目的总额,未超过原告请求赔偿的总额,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述损失赔偿费用,被告周*文驾驶的粤EGN***号轿车已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经审查,原告的上述损失赔偿费用均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且被告周*文是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直接全部向原告予以赔偿。其余已没有不足部分,不需再由被告周*文、刘*芳承担赔偿。对于诉讼费部分,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是由败诉方承担。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