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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46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46号



    原告张*丽,女,汉族,198*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南雄市帽子峰梨树村委会**村*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资*,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国,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彬,男,汉族,198*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新圩镇田安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号,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张*丽诉被告郑*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萧永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3年1月22日、3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丽及其委托代理人资*,被告郑*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郑*浩。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双方争吵不断。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大发雷霆且殴打原告,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据此,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郑*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说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但是被告与原告是自由恋爱,从普通朋友到确立恋爱关系有9个月,再到结婚有8个月,是经过充分了解才结婚的,双方的生活环境生活习惯并不是争吵的原因,被告婚后也从来没有打过原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子女由原告抚养和分割财产。
    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1.原、被告的身份证各一个及办理居住证历史记录二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质证无异议。
    2.结婚证二本,证明原告和被告在阳西县于2011年*月*日登记结婚。
    被告质证无异议。
    3.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结婚后于2012年*月*日生育儿子郑*浩。
    被告质证无异议。
    4.报警回执一份、病历本一份,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后原告向警方求救以及到医院治疗,当时医生建议原告住院治疗,但原告考虑到有孩子需要带,就只是看了门诊。
    被告质证认为本组证据不真实。
    5.房屋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收款收据复印件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在婚后从事经营房屋租赁业务,现只是其中一部分合同,被告有按合同向出租方缴纳了相应的保证金。
    被告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
    诉讼中,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1.交易日期为2012年12月份的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三份,证明被告在12月6日付伍*华租金和水电费7050元,付邓*忠租金10000元,还取20000元付其他物业的租金。
    原告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确认款项去向是否属实。
    2.恒通卡凭卡交易回单复印件一份、手机照片五张,证明被告借给原告父亲200000元和原告的叔叔20000元。
    原告质证认为证据是复印件,不予确认。
    3.顺德农商银行活期存款存折二本(账号分别是0536-8601****29、0536-8601****10)、顺德农商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存折复印件一份(账号05366300****48)、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帐单一份(卡号6228481455189****19),证明被告银行账户的情况。
    原告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在尾号为48的账户于2012年10月6日支取了207000元,2012年10月22日支取了50825元和100000元,尾号为29的账户在2012年2月11日支取30000元,在2013年1月5日支取18750元,尾号为19的账号在2012年10月22日支取了30000元,在2012年12月25日支取了8580元,在2013年1月5日分别支取了9700元、7168元、18000元,上述三帐户共转走480023元,反映被告的存款是没有经过原告同意私自转走的。
    4.2012年12月25日香港金六福珠宝质保单一份,证明2012年12月25日被告在银行取的8580元是用来购买黄金。
    原告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不予确认,此消费不是用于家庭开支的,无法确实是被告自用。
    5.交易时间为2013年1月的中国农业银行无折存款回单二份和顺德农商银行客户回单五份、收款收据一份,证明无折存款存回单及四份其他名字的客户回单都是被告转款给所承租物业业主的租金,另外一份被告名字的客户回单,是存到被告的另外一个存折用来扣水电费的,收款收据也是证明被告付承租物业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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