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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46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46号



    原告张*丽,女,汉族,198*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南雄市帽子峰梨树村委会**村*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资*,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国,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彬,男,汉族,198*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新圩镇田安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号,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张*丽诉被告郑*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萧永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3年1月22日、3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丽及其委托代理人资*,被告郑*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郑*浩。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双方争吵不断。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大发雷霆且殴打原告,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据此,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郑*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说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但是被告与原告是自由恋爱,从普通朋友到确立恋爱关系有9个月,再到结婚有8个月,是经过充分了解才结婚的,双方的生活环境生活习惯并不是争吵的原因,被告婚后也从来没有打过原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子女由原告抚养和分割财产。
    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1.原、被告的身份证各一个及办理居住证历史记录二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质证无异议。
    2.结婚证二本,证明原告和被告在阳西县于2011年*月*日登记结婚。
    被告质证无异议。
    3.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结婚后于2012年*月*日生育儿子郑*浩。
    被告质证无异议。
    4.报警回执一份、病历本一份,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后原告向警方求救以及到医院治疗,当时医生建议原告住院治疗,但原告考虑到有孩子需要带,就只是看了门诊。
    被告质证认为本组证据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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