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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83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83号
原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屯昌县西昌镇*******,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以下简称***顺德分行)诉被告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何自梁独任审判,于2013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顺德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顺德分行诉称,2011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了号码为40336*****的中国***金穗信用卡,该卡为贷记卡。被告在领取该信用卡后多次进行了消费和取现,截至2012年11月17日,累计透支人民币本金5738.04元,利息88.71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拖欠透支款项没有偿还。原告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息合计5826.75元,其中本金5738.04元,利息88.71元(利息暂计至2012年11月17日,此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透支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本院依法向被告林**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林**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了号码为40336*****的中国***金穗信用卡。被告领取信用卡后进行消费,截至2012年11月17日,累计透支人民币本金5738.04元,透支利息88.71元。之后被告没有支付信用卡透支款。原告遂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负向原告清偿透支款及相应利息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清偿信用卡透支款及利息的请求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738.04元及利息(暂计至2012年11月17日为88.71元,以后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透支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何 自 梁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霍 惠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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