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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X3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 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X3号


    原告黎X珊,女,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楼6X4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23****。
    委托代理人梁X,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周X照,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新X村先XX街12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9730118XX3X。
    原告黎X珊诉被告周X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赖X华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X珊委托代理人梁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X照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月21日,被告周X照以装修房屋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黎X珊借款,当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被告周X照向原告黎X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月21日起至2012年3月20日止,并约定了借款利率,但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黎X珊多次追收,被告周X照一直未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周X照偿还借款5万元,并按月利率2.2664%支付从2012年1月21日起至2013年1月11日的利息13258.44元(以后的利息续计),合计63258.44元;2.被告支付原告为追收欠款支付的代理费3000元。以上两项合计66258.44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周X照未作答辩。
    诉讼中,原告黎X珊提供的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借款协议、业务回单各一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1月2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1月21日至2012年3月20日。约定月利率5.666‰*4,且如被告无按期归还借款,应承担原告追讨借款的一切费用。当天原告将41000元转账至被告账户,并支付9000元现金,共5万元。
    3.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支付了代理费3000元。
    诉讼中,被告周X照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依法向被告周X照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周X照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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