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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6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 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6号



    原告黎**,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香**,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易**,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黎**诉被告黄**、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自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的委托代理人香**、被告黄**及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6月27日9时许,被告黄**驾驶车辆粤X****号车在顺德区乐从镇腾冲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先后在乐从医院、佛山市中医院治疗,病情稳定后,经司法鉴定为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赔偿指数23%。原告是佛山市户口。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证明证实,原告在该单位从事销售工作,每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误工费应按2500元/月的标准计算。原告据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黄**向原告支付医疗费、医疗用品、住院用品、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用、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修车费、评估费、拖车费等,共计190564.82元。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及**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及数额有异议,具体在庭审中陈述。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2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保险,对于原告合法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已向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不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及两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民事诉讼主体告知书一份、被告2组织机构代码证打印件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两被告对上述两组证据均无异议。
    3.出院小结一份、住院证明书一份、门诊病历四份、费用明细汇总清单一份、门诊病人费用明细清单十一份、收费收据十份、挂号费收据六份、发票十一份,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治疗的情况。
    两被告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同时认为:1.从出院小结及住院证明书可以反映原告施行内外固定手术,原告在没有实施拆除内固定物而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果是不客观。2.发票十一份由于没有医嘱注明需要购买,对其关联性不确定。3.对租床费的关联性不确认,原告治疗费用已包括了床位费,不应额外主张租床费。
    4.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评定为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不低于12000元,支付鉴定费2700元。
    两被告质证认为,对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对于后续治疗费费用因未实际发生没法确定。对于鉴定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不予确认,认为500元的出诊费不合理。
    5.工资证明一份、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从事销售工作,月收入2500元。
    两被告质证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于原告的工作及收入情况,原告未提供劳动合同、工资签收表或工资转账凭证故对其工作及收入不予确认。
    6.粤J****号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车物损失鉴定结论书一份、鉴定结论明细表两份、发票四费、评估费发票一份、拖车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3120元、评估费306元、拖车费40元。
    两被告质证认为,行驶证由法院审查,车辆的维修费用由法院核实,对评估费、拖车费无异议。
    诉讼中,被告黄**提供的证据及原告、被告**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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