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佛顺法乐民初字第336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 佛顺法乐民初字第336号
原告广东顺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梁****,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该行办事员。
被告邓**,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陆**,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广东顺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诉被告邓**、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萧永宜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何自梁、人民陪审员张健成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判。于2013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顺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陆**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两被告于2010年6月18日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ZF056****的《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以被告邓***为借款人,以两被告为抵押人,以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房产为抵押物,向原告借款470000元,借款用途为购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房产,期限自2010年7月13日至2040年7月11日。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间内,被告邓***自2012年9月10日起停止归还贷款本息,且经原告积极联络,也无法联系两被告,其夫妇不知去向,原告无法进行催收。截至2012年10月10日尚欠原告贷款本金454850.75元,利息4005.75元,罚息4.38元(罚息暂计至2012年10月12日)。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是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同时,原告对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对抵押房产具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贷款本金454850.75元,利息4005.75元,罚息4.38元,合计458860.88元(本金、利息暂计至2012年10月10日,罚息暂计至2012年10月12日,其余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及罚息计至清偿完所有借款本息之日止);2.原告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
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邓**、陆**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一份、顺德区商品房合同备案一份、借款借据一份、房地产他项权证一份,证明原告与两被告于2010年6月18日签订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以被告邓**为借款人,以两被告为抵押人,且以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房为抵押,向原告借款470000元,上述房屋已作抵押登记。
3.客户未扣账情况表一份、客户已还款情况表一份,证明两被告尚在欠原告本金454850.75元,利息计至2012年10月10日为4005.75元、罚息计至2012年10月12日为4.38元。
本院依法向被告邓**、陆**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邓**、陆**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8日,被告邓**、陆**与原告签订编号为ZF056****的《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以被告邓**为借款人,被告邓**、陆**为抵押人,以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原告借款470000元,借款期限为30年。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利率根据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按年作同向同幅度的调整,逾期罚息利率为在当期执行的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两被告选择定额供款方式每月归还借款本息。合同中还约定如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按约于2010年7月12日向被告邓**发放贷款47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0年7月13日至2040年7月11日。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房的抵押房产已于2012年2月17日办妥了房地产他项权证。被告邓**从2012年9月10日开始欠供贷款本息,截至2012年10月10日,被告已拖欠贷款本金454850.75元,利息4005.75元,罚息4.38元(罚息暂计至2012年10月12日),合共458860.88元。之后被告一直未予归还贷款本息。原告遂于201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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