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均民初字第124号(2)
一、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某归还借款70000元及其违约金(利息计算方法:从2013年1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千分之三计算,最高不超过借款本金的30%);
二、被告梁某某对被告黄某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775元(原告何某某已预付),由被告黄某某、梁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林 思 彤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欧阳佩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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