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均民初字第107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佛顺法均民初字第107号
原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xxxxxxxxxx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YYY,女,yyyy年yy月yy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yyyyyyyyyyyyy,公民身份号码yyyyyyyyyyyyyyyyy。
原告XXX诉被告YYY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XXX,被告YYY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原告与被告在xxxx年xx月xx日在均安镇人民政府协议离婚,并将婚生女儿ZZZ协议给被告抚养。现因被告无固定工作和住所,居住条件不好,生活困难还经常搬家,更换女儿就读学校,不按离婚协议给原告探视女儿,对女儿学习和成长有不利影响。据此,原告XXX起诉请求:1.判令婚生女儿ZZZ由原告抚养,不需被告支付抚养费;2. 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YYY辩称,被告没有收入困难,有固定的工作单位,有稳定收入,不同意将女儿抚养权变更给原告。
原告XXX在诉讼中提交以下证据及被告YYY质证意见如下: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三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认为:无异议。
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生女儿ZZZ在zzzz年zz月zz日出生;
被告认为:无异议。
3.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在2010年xx月xx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儿由被告负责抚养;
被告认为:无异议。
4.房产证复印件、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有固定住所、固定的工作。
被告认为: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被告YYY对原告XXX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对原告XXX提交的证据1、2、3、4,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xxxx年xx月xx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于zzzz年zz月zz日生育婚生女儿ZZZ。因双方感情不合,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上,双方约定,婚生女儿ZZZ由被告抚养,不需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每月可以探望婚生女儿ZZZ二次,如果被告不尽抚养义务或对婚生女儿ZZZ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时,原告有权变更婚生女儿ZZZ的抚养权。离婚后,婚生女儿ZZZ随被告在广州市番禺区的娘家居住生活。在离婚三个月后的某日,因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到婚生女儿ZZZ就读的幼儿园将婚生女儿ZZZ带出在外过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原告随后携带婚生女儿ZZZ在广州市天河区工作及租房生活,原告因不知婚生女儿ZZZ的下落而未能行使对婚生女儿ZZZ的探视权利。因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固定工作、固定居所,擅自更换婚生女儿ZZZ就读的学校,而认为被告没有抚养婚生女儿ZZZ的能力并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婚生女儿ZZZ的抚养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认为现在广州市xxxxxxxx工作,月收入2400元以上,与婚生女儿ZZZ在外租房居住,婚生女儿ZZZ现已在居住地附近的学校就读。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xxxx年xx月xx日办理了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女儿ZZZ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具有对婚生女儿ZZZ探视二次的权利,在被告未尽抚养义务或对婚生女儿ZZZ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时,原告有权变更抚养权。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虽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后三个月开始对如何探视婚生女儿ZZZ产生争议,被告并携带婚生女儿ZZZ在广州市天河区居住生活,在诉讼期间,被告能证实其有固定工作,有能力抚养婚生女儿ZZZ,尽管双方因探视问题产生争议,但被告未能向原告提供探视婚生女儿ZZZ的条件,与被告有能力抚养婚生女儿ZZZ为二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诉讼期间,原告并没有提交被告不具有抚养婚生女儿ZZZ或对婚生女儿ZZZ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证据,因此,原告请求变更对婚生女儿ZZZ的抚养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海 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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