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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均民初字第93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佛顺法均民初字第93号



    原告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xxxx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ZZZ,佛山市顺德区xxxxx工作者。
    被告YYY,男,yyyy年yy月yy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yyyyyyyy号,公民身份号码yyyyyyyyyyyyyyyyyy。
    原告XXX与被告YYY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XXX及委托代理人ZZZ到庭参加诉讼,被告YYY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于xxxx年xx月xx日在均安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在xxxx年xx月xx日生育女儿xxx,xxxx年xx月xx日生育儿子xxx。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极差,由于被告有赌博的嗜好,原告经常苦口婆心地劝说,被告不但不听,反而演变成吵架,并对原告进行打骂,当时考虑到两个子女年龄尚小,为了家庭的完整以及子女成长,原告没有提出离婚,被告有酗酒的恶习,只要不顺被告的意思,被告就经常对原告动手动脚进行殴打,多年来,原告只好忍气吞声,并且不辞劳苦挣钱养家,现子女已成年,被告的打骂日益严重,无奈之下,原告与被告在2008年开始分居生活,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据此,原告XXX起诉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2.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房屋一间,座落在xxxxxxxxx号(价值170000元)各占50%,共同债务50000元,各负担50%;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诉讼期间,原告XXX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
    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向被告YYY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YYY既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原告XXX为证实所起诉的事实,在诉讼中提交以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及生育子女情况;
    2.结婚证二份,证明原、被告在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
    被告YYY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XXX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证实所起诉的事实,对原告XXX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女儿xxx,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儿子xxx。婚后,因家庭经济原因及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赌博、嗜酒的行为,多次劝说被告无效,双方产生争议,被告并有打骂原告的行为。经沟通无效后,原告从2010年起在外租房居住与被告分居,被告经劝说原告无效后,双方开始互不理睬。因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而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认为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夫妻共同债权,有夫妻共同债务50000多元,但原告认为无需在本案中处理,并自愿负担本案的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常因家庭经济及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赌博、嗜酒的恶习发生争吵,双方的分岐产生后,未注重及时沟通化解,被告并有打骂原告的行为,从2010年开始,双方开始分居,在被告劝说无效后,双方互不理睬,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认为婚后双方存在共同债务50000多元,但认为不需本院处理,对此,本院予以尊重,对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可另案解决,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XXX与被告YYY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XX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海 昌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梁 银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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