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佛顺法均民初字第93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佛顺法均民初字第93号



    原告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xxxx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ZZZ,佛山市顺德区xxxxx工作者。
    被告YYY,男,yyyy年yy月yy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yyyyyyyy号,公民身份号码yyyyyyyyyyyyyyyyyy。
    原告XXX与被告YYY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XXX及委托代理人ZZZ到庭参加诉讼,被告YYY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于xxxx年xx月xx日在均安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在xxxx年xx月xx日生育女儿xxx,xxxx年xx月xx日生育儿子xxx。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极差,由于被告有赌博的嗜好,原告经常苦口婆心地劝说,被告不但不听,反而演变成吵架,并对原告进行打骂,当时考虑到两个子女年龄尚小,为了家庭的完整以及子女成长,原告没有提出离婚,被告有酗酒的恶习,只要不顺被告的意思,被告就经常对原告动手动脚进行殴打,多年来,原告只好忍气吞声,并且不辞劳苦挣钱养家,现子女已成年,被告的打骂日益严重,无奈之下,原告与被告在2008年开始分居生活,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据此,原告XXX起诉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2.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房屋一间,座落在xxxxxxxxx号(价值170000元)各占50%,共同债务50000元,各负担50%;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诉讼期间,原告XXX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
    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向被告YYY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YYY既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原告XXX为证实所起诉的事实,在诉讼中提交以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及生育子女情况;
    2.结婚证二份,证明原、被告在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
    被告YYY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XXX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证实所起诉的事实,对原告XXX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