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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杏民初字第362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杏民初字第362号
原告萧**,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萧**与被告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永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萧**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7月28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100000元借款,借款期限自2012年7月28日至8月27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依约还款。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如下证据:
1.原、被告的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借款合同、收据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
本院依法向被告谭**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谭**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经审查,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一、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100000元;二、借款期间自2012年7月28日起至2012年8月27日止;三、如被告不按期归还借款,应按借款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支付了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过后,被告没有按约定的期限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遂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7月2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是有效的民事合同。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即负有向原告归还借款的责任。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向原告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萧**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350元,财产保全费710元,二项合共2060元,由被告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欧阳永本
二○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苏 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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