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杏民初字第49号(3)
上述费用中,应由**财险广东分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的有医疗费10000元;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直接赔付的有:护理费650元、误工费7833.33元、残疾赔偿金79616.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300元,合共93899.37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医疗费7255.89元(17255.89-10000)、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合共15905.89元,由于原告吴**与被告谢**各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故被告谢**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事故车辆粤A***号轻型厢式货车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谢**应直接向赔偿原告7952.95元(15905.89×50%)。
被告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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