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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杏民初字第328号(3)
    2011年12月1日、2012年7月1日,原告到医院门诊治疗,产生医疗费共288元。
    2012年7月2日,原告再到广西桂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行切开内固定装置取出手术,至2012年7月7日出院,共住院治疗6天,原告自行支付医疗费1820.66元。出院时,医生建议原告休息2个月,继续门诊治疗,不适随诊。
    2012年10月9日,***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原告的颅脑损伤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左股骨骨折为十级伤残。原告支付了鉴定费1500元。
    另查明:一、原告杨**自2010年1月起在本市居住和生活,且有固定收入;二、事故发生时,覃**驾驶二轮摩托车,后座搭乘李**及原告杨**,原告杨**没有戴安全头盔;三、事故发生路段为施工现场,权属人为被告恒顺交通投资管理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由被告中*股份公司中标承建;四、原告2011年4月工资收入761.29元、5月1416.14元、6月1702.11元、7月1582.38元、8月1290.2元、9月1830.82元,合共8582.94元。
    本院认为,覃**驾驶机动车因观察、判断不当,驾驶二轮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且在乘坐人员未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一方面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中*股份公司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无证据证明杨**、李**有导致此事故的过错,杨**、李**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符合法律的规定,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应计算的赔偿费用为:
    1.医疗费:35077.52元(18441.06+14527.8+288+1820.66);
    2.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0+21+6)天=1850元;
    3.护理费:50元/天×(10+21+6)天=1850元;
    4.交通费:本院酌定为800元;
    5.误工费:误工时间从2011年10月2日计至定残前一天,即2012年10月8日,共372天。原告2011年4月至9月的工资收入共8582.94元,原告未提供其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共6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况,考虑到原告是有劳动能力的人,其上述期间的工资收入可参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中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每月按920元计算,2011年3月按每月1100元计算,即:(920元/月×5个月+1100元/月×1个月+8582.94元)÷365天×372天=14556.86元;
    6.残疾赔偿金:26897.48元/年×20年×13%=69933.45元;
    7.鉴定费:1500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原告请求的营养费,因未提供医生认为需要加强营养的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事故发生路段为施工现场,权属人为被告恒顺交通投资管理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由被告中*股份公司中标承建,被告恒顺交通投资管理公司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上述1-7项费用合共125567.83元。被告中*股份公司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应承担原告上述赔偿费用的50%赔偿责任,鉴于原告未戴安全头盔,其主要受伤部位为颅脑,且原告明知超载仍搭乘覃**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其对本次事故造成其自身的损失有一定的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应相应减轻被告中*股份公司的赔偿责任,减轻的赔偿责任以减轻15%为宜。即被告中*股份公司应赔偿原告53366.33元(125567.83×50%×85%)。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杨**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共53366.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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