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3)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58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58号
原告XX,女,汉族,1961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曾XX,女,汉族,1953年8月2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何XX,男,汉族,1975年1月22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XX诉被告曾XX、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廖韬独任审理,于2013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被告曾XX、何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两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15‰。双方还就其他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无偿还借款,多次续期至2012年6月30日。但截至2012年11月30日,两被告仍未依约偿还本息,累计欠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93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请判令:1.两被告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93000元(暂计至2012年11月30日为93000元,2012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提供了借款合同及欠据、收据等证据以证实其主张。
两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无异议,请求给予一定的时间偿还债务。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XX、何XX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向原告XX借款,双方于2007年4月19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曾XX、何XX向XX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15‰。双方还就其他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借款到期后,曾XX、何XX没有偿还借款,经双方协商,同意将还款期限延续至2012年6月30日,并从2011年9月开始降为按月利率4‰计付利息。但此后曾XX、何XX仍未能按期还款,原告XX遂提起诉讼。诉讼中,双方确认:截至2012年11月30日,曾XX、何XX累计欠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93000元,日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计算。
本院认为,被告曾XX、何XX拖欠原告XX借款200000元及利息的事实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两被告亦无异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曾XX、何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XX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2年11月30日为93000元,日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计至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47.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曾XX、何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廖 韬
二○一三年三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 晓 晓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