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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08号(2)
二、驳回原告朱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16元、财产保全费2092元,合共8108元,由原告朱XX承担1108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X承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 逵
审 判 员 张 高 龙
人民陪审员 何 丽 峰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柯 洁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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