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佛顺法良民初字第473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良民初字第473号



    原告傅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县XX镇XX第X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
    委托代理人江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县XX镇XX村XX村民组XX号。
    委托代理人吴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县XX镇XX路XX号。
    被告XXXX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X区XX街道XXX路XXX号。
    负责人李XX。
    委托代理人牟XX,公司员工。
    原告傅XX诉被告XX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12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傅XX的委托代理人吴XX,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牟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交通强制保险,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2012年3月6日8时47分许,原告雇佣的驾驶员冯X驾驶湘H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顺德区容桂桥西路与容奇大道交叉处时,因原告未保持安全距离,致使其与前方湘HXXXX号重型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路面洒有大量泥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交警大队于2012年3月6日作出事故认定书,冯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XX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应交警要求,请人将路面清理,对车辆损失委托鉴定机构定损,并且将车辆修复,且原告已经将湘HXXXX号各项损失全额支付给该车车主。各项赔偿共计21395元,被告作为肇事车辆的强制保险、商业保险的承保单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在商业险第三者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719元,在商业险保险车损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2832元。就赔偿事宜,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均不能就车辆定损问题和赔偿金额问题达成一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评估费、路面清理费、赔付给第三人的维修费等2000元;2.被告在商业第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路面清理费用、赔付给第三人的维修费1719元;3.被告在商业车损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评估费、事故施救费用、车辆维修费共29113元;4.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