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佛顺法良民初字第473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良民初字第473号



    原告傅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县XX镇XX第X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
    委托代理人江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县XX镇XX村XX村民组XX号。
    委托代理人吴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县XX镇XX路XX号。
    被告XXXX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X区XX街道XXX路XXX号。
    负责人李XX。
    委托代理人牟XX,公司员工。
    原告傅XX诉被告XX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12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傅XX的委托代理人吴XX,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牟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交通强制保险,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2012年3月6日8时47分许,原告雇佣的驾驶员冯X驾驶湘H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顺德区容桂桥西路与容奇大道交叉处时,因原告未保持安全距离,致使其与前方湘HXXXX号重型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路面洒有大量泥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交警大队于2012年3月6日作出事故认定书,冯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XX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应交警要求,请人将路面清理,对车辆损失委托鉴定机构定损,并且将车辆修复,且原告已经将湘HXXXX号各项损失全额支付给该车车主。各项赔偿共计21395元,被告作为肇事车辆的强制保险、商业保险的承保单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在商业险第三者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719元,在商业险保险车损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2832元。就赔偿事宜,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均不能就车辆定损问题和赔偿金额问题达成一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评估费、路面清理费、赔付给第三人的维修费等2000元;2.被告在商业第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路面清理费用、赔付给第三人的维修费1719元;3.被告在商业车损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评估费、事故施救费用、车辆维修费共29113元;4.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被告辩称,原告的车辆在我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限额五十万元。对于原告的诉求,有法律依据和证据证实的部分我司同意在保险合同限额内赔付。原告主张的保险标的车的车辆损失部分,根据事故认定书明确原告驾驶车辆超载,根据机动车损失险条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属于责任免除范围,被告依约定不予赔付。原告主张的第三者损失,其中的评估费根据条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约定不属于保险责任。并且机动车超载的,根据第二十条约定,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因此被告对第三者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部分享有10%的绝对免赔。
    综合原、被告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围绕争议的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1.保险单原件两份(附保险条款),证明2011年3月20日,原告在被告处为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情况。
    被告质证认为:无异议,同时可以看出被告在答辩时提到的相关条款约定的内容。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一份,证明涉案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
    被告质证认为:无异议,可以看出原告雇请的司机驾驶的车辆超载。
    3.行驶证复印件一份,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车辆运营证复印件一份,驾驶员资格证复印件一份,身体条件证明回执复印件一份,证明事故车辆出险时的车辆和驾驶人员均合格。
    被告质证认为:无异议。
    4.湘HXXXX车辆评估费发票原件两份,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明细表原件各一份,维修费发票原件四张,拖车费发票原件一份,证明该车辆的损失情况。
    被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价格偏高,偏离市场价格,我司庭前申请了重新评估。
    5.湘HXXXX车辆的评估费发票原件一份,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明细表原件各一份,维修费发票原件一份,路面清理费发票原件一份,证明事故第三方的损失情况。
    被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第三方的实际维修费用是1430元,评估费依约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路面清理费非交通事故的直接损失,我方不予赔付。
    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3,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4,该证据是有资质鉴定部门出具的,被告无证据予以推翻,因此对被告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对证据4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5,对于路面清理费发票,由于事故认定书仅记载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并无关于路面遭受污染的记载,而且原告对发票上收款人不能给予合理解释,因此不予采信;其他材料真实合法,是有资质鉴定部门出具的,本院予以采信。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