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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良民初字第431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良民初字第431号



    原告欧阳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XX区XX街道XX街X巷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赵XX,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XXXX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X区XXXX路XX号XX大厦X楼。
    负责人陈XX。
    委托代理人陈XX,公司员工。
    原告欧阳XX诉被告XX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12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欧阳XX的委托代理人赵XX,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名下的粤XXXX号小汽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含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350000元)、不计免赔险等,保险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双方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是向法院起诉。2012年7月30日,原告该车辆于中山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经拆检评估,原告该车辆损失为68916元,原告因此花费车损鉴定费3457元、拆检费9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赔偿,被告以损失鉴定过高为由拒绝。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付车辆损失68916元、车损鉴定费3457元、拆检费900元,合共73273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我司承保车辆的驾驶员何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对原告的车辆损失应首先由张XX驾驶的粤S986D0号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我司只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我司对粤X5XXX号车的损失有异议。对于维修费,原告没有举证维修发票,不能证明原告有实际支出该项费用,不应支持,原告应待实际损失产生后再主张。车损鉴定费、拆检费为间接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我司不应承担。对于利息,原告并没有向被告递交资料进行索赔,本案纠纷的产生并不是我司故意拖延无理拒付所致,故原告要求我司计付利息没有依据,应不予支持。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七)项、《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以及《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三)项,我司不应承担诉讼费。
    综合原、被告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应理赔给原告的款项是多少。
    围绕争议的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的企业机读资料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质证认为:无异议。
    2.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粤XXXX号车是原告所有的。
    被告质证认为:无异议。
    3.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一份,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复印件一份,保险费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为该车辆在被告处投保的情况。
    被告质证认为:无异议,但根据保险条款第七条第十四项、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只对原告超出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范围按事故驾驶人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赔付。
    4.事故认定书原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车辆于2012年7月30日在中山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原告的车辆驾驶人承担主责,对方承担次责。
    被告质证认为:无异议。
    5.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明细表原件各一份,鉴定费发票一份,拆检费发票原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车辆因本次事故发生68916元的车辆损失,车损鉴定费3457元,拆检费900元。
    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原告无提供维修发票,其车辆实际损失无法计算,鉴定费与拆检费属于间接损失,我司不应承担。对拆检费的收据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收据上所盖的章不是检测公司的。
    6.银行存折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在本案诉讼前已经向被告提出索赔申请,被告以我方提交的评估报告评估的损失过高为由拒绝赔偿。
    被告质证认为:对关联性和证明内容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已经向我司提出索赔申请。
    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4、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3真实合法,能证明原告举证所主张的内容,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出的质证意见是本案的争议问题。原告提供的证据5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拆检费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机构要定损进行拆检,是合理的必要费用,因此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6,既无被告的确认又无其他证据佐证,因此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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