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92号
广XW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92号
原告王XX,男,汉族,1952年12月22日出生,住所江苏省仪征市谢集乡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吴XX,女,汉族,1952年8月4日出生,住所江苏省仪征市谢集乡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王XY,男,汉族,2010年11月27日出生,住所江苏省仪征市谢集乡XX,出生证号KXX。
监护人王XW,男,汉族,1984年11月16日出生,住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朱仙镇朱仙庄村五前组207号,是原告王XY的父亲,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杰明,广东华法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XX,男,汉族,1983年12月1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陈正军,广东中信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XX,男,汉族,1990年9月7日出生,住所广XW省佛山市勒流街道龙眼村迎泉巷9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81199009073614。
被告黎XX,女,汉族,1963年10月29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勒流街道XX,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尚安,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广XW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206号财富大厦A座10、11层。
负责人陈明。
委托代理人叶超飞,该公司职员,男,汉族,1985年3月27日出生,住所长春市朝阳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王XX、吴XX、王XY、高XX诉被告胡XX、黎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廖韬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原告王XX、吴XX、王XY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杰明,原告高XX的委托代理人陈正军,被告胡XX、黎XX的委托代理人陈尚安、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超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吴XX、王XY诉称,2012年8月25日,被告胡XX驾驶粤X51079号小汽车撞死王芳后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胡XX是严重醉酒和吸毒后驾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王XX、吴XX是王芳的父母,王XY是王芳的儿子。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王XX、吴XX、王XY请求判令: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32841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高XX申请参加诉讼并诉称,胡XX严重醉酒和吸毒后的危险驾驶行为致王芳死亡,不仅使原告高XX饱受丧妻之痛,且王芳的离去,使本来身患残疾且无劳动能力的高XX的生活雪上加霜。三被告应赔偿其医疗费1091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05036元,其他费用50元。故诉请法院在原告王XX、吴XX、王XY请求的赔偿总额之内考虑我方的损失和请求,将我方的损失在损失总额内予以计算。
被告胡XX辩称,1.对于死亡赔偿金、死亡丧葬费请求法院依法核对,对于抚养费,其中被抚养人王XX、吴XX并无有关部门的相关证明予以证实其无劳动能力,且两人有退休金,且对于证明王XX无劳动能力的证明应由劳动部门或是民政部门出具,而不是由交警部门出具证明,另外王XX丧失劳动能力是因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依法王XX已经得到足额的赔偿,其中包括抚养费,因此不应当重复请求赔偿抚养费;交通费、住宿费200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2.黎XX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其并不清楚被告胡XX出外与朋友喝酒,其也并不清楚被告胡XX本人有吸毒的情况,事发当天是被告胡XX误吸食了朋友在饮料中投放的违禁品,因此被告黎X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高XX请求的医疗费由法院核对医疗费的发票原件后无异议;4.高XX请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我方认为死者王芳与高XX存在扶养与被扶养的关系,事实上死者王芳是与王XW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并且生育一女王XY,因此王芳与王XW还是合法的夫妻关系;高XX在发生事故之前已经是残疾人,其因人身损害造成残疾应得到一笔赔偿金,因此不存在抚养费的问题,且即使高XX需要被抚养,其抚养人也是其父母而不是王芳;5.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事实上被告胡XX并无逃逸,其只是发生事故后在离现场30多米的地方等待交警处理。
被告黎XX辩称,1.原告要求被告黎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案的直接侵权人以及赔偿义务人均不是被告黎XX,本案肇事者已经是年满十八周岁并已经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出外是为了会见朋友并不是接受被告黎XX的指派为被告黎XX办事,因此被告黎XX不是直接侵权人;2.被告黎XX虽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但只是家庭主妇登记挂名而已,车辆平时都是由其丈夫及儿子作为家庭生活使用,其作为所有人已经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等,已尽到最大的谨慎注意义务,无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胡XX一直表现良好平时未发现有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被告胡XX向被告黎XX索要车辆时只是说出外会见朋友,被告黎XX无法预见会醉酒及吸毒。综上,被告黎XX不应承担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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