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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603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603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自报),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红岗**五金厂员工,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3]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晓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及其辩护人卢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11月2日20时00分许,被告人彭**(经检验,该员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0mg/100ml)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搭载汪**(两人均没有戴安全头盔)沿顺德区大良镇**七街由南往北行驶,当行驶至沙田七街**士多对开路段时,遇相对方王**驾驶粤J5026T号二轮摩托车沿**七街由北往南行驶,致无牌摩托车车头正面左侧与J5026T号二轮摩托车车头正面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王**、彭**、汪**三人受伤,其中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11月8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彭**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会车时未减速靠右通行,驾驶、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彭**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彭**的供述;证人汪**、李**、汪*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报警记录;车辆痕迹记录意见表、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乙醇定性定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及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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