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603号(2)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彭**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犯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是初犯;2.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彭**的弟弟报警并送被害人去医院救治;3.被害人在事故发生时未戴安全头盔,对加重损害结果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对彭**的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第1、2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第3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彭**的供述及证人汪**的证言均证实被害人案发时未戴安全头盔,但辩护人基于该事实认为应当减轻对彭**的处罚无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14年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孙 庆 煌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梁 晓 华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