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606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606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滩新*路*巷*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白**,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3]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敏妍、代理检察员陈玉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及其辩护人白占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0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龙**伙同龙*、龙永*等人(均另案处理)将被害人麦**、麦*、伍**三人带至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右滩风柜口,以麦**、麦*、伍**在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右滩大桥桥顶企图盗窃龙**的三头水牛(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750元)为由,扣下麦**的一辆货车作抵押,并要求麦**等人赔偿人民币6万元,否则不让离开。后被害人麦**等人在黄**的担保下,凑齐6万元后交给了龙**等人。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11月8日上午10时许,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杏坛派出所民警在杏坛镇右滩村被告人龙**的农场内将龙**抓获。
2.被害人麦**的陈述,证明2010年2月下旬的一天零时许,他和伍**、麦*在顺德龙江回杏坛途经右滩大桥桥顶时,因盗窃3头水牛被途经的一名男子发现,该男子通知其他人来到,对方来到就说他们偷牛,还用叉、棍、拳脚打了他们一顿,要他们赔偿,并把他们带到杏坛镇右滩风柜口旁,在黄**的担保下,他们答应给对方6万元人民币,对方扣下他的五十铃汽车后让他们离开。当天20时,他和几个朋友将6万元人民币交给对方的一名男子,当时黄**也在场,对方把五十铃汽车还给他后就离开了。
3.被害人伍**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了2010年2月下旬的一天零时许,他和麦**、麦穗藤在顺德区杏坛镇右滩大桥桥顶盗窃3头水牛,后被牛主等人发现,对方在桥顶打了他们,他说认识黄**,对方就叫黄**来到。接着牛主等人就带他们去到杏坛镇右滩风柜口附近,再打了他们,并把麦**的汽车开走,最后牛主人等人要他们赔偿6万元人民币,他们答应了,对方就让他们离开。当天20时,麦**和几个男子去给对方钱。到21时,麦**告诉已给对方6万元人民币,并已取回汽车。
被害人伍**辨认出龙**就是对他们三人进行敲诈勒索的牛主。
4.被害人麦*的陈述,证实了2010年2月下旬的一天零时许,他驾驶摩托车搭载伍**、麦**驾驶一辆货车在甘竹大桥桥顶发现三头牛,在偷牛的过程中,有一个男子驾驶一辆汽车来到,问牛是不是他们的,他说不知道,该男子就打电话给别人。约10分钟后,就有6至7人来到说他们偷牛并打了他们一顿,对方自称是牛主,把他们带到杏坛镇右滩风柜口,然后要他们赔偿,后在黄**的担保下,双方谈妥赔偿6万元,赔钱后再将货车归还,之后他们离开。到当天20时许,麦**出去交钱,21时许,麦**驾驶被扣的货车回来,并告诉他已经给6万元给牛主。
5.被告人龙**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明2010年2月下旬的一天凌晨1点左右,堂哥龙永*打电话给他说在右滩大桥上截住3名可能偷他农场牛的人,叫他到现场。于是他叫了几名村民一起到右滩大桥上,3名男子所拉上货车的3头牛就是他农场的牛。当即他将3名男子抓住并扣了对方的货车。他们将3名男子带到右滩风柜口处,3名男子承认偷他农场的牛,因他以前多次被人盗窃牛羊,因此提出要对方赔偿6万元,对方愿意赔偿,提出找右滩村的黄**出来担保。他见黄**肯担保就同意将3名男子放了。他当时提出扣下对方的货车,待收钱后将车返回,3名男子和黄**同意。当天晚上,龙*和黄家盛、黄**一起去收了6万元回来交给他。他们收钱后将车返回对方。
被告人龙**辨认出黄家盛就是在案发当天帮他开车的人;并对现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右滩村风柜口、右滩村他的农场进行了指认。
6.证人龙*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明2010年2月下旬的一天零时许,他的堂哥龙**打电话给他说在杏坛镇右滩大桥桥顶抓到三名偷牛的人,叫他到场处理。他约1时去到现场,龙**提出赔钱,偷牛的人也愿意,并要求叫他们村的黄**出来做担保人,于是他们找黄**到场,对方答应由他们把五十铃汽车先扣下,赔6万元给他们,再把车归还。该车由黄家盛开走,然后他们让三名男子回去。当天20时许,偷牛的一名男子将6万元现金交给他,后他就叫黄家盛将汽车还给对方,之后他把钱交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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