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660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660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自报),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地四川省富顺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3]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弼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1月15日1时52分许,被告人范**驾驶一辆粤T***8号小型轿车行经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桂街道桂洲大道******对开路段时被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范**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4.2mg/100ml。
    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查获经过;被告人范**的供述及其酒精测试照片、车辆照片;鉴定意见及告知书;粤T****8号小型轿车的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被告人范**的个人驾驶信息查询及其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范**酒精测试时的视频录像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范**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范**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