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660号(2)
被告人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3年4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黄 挺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家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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