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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丽行终字第5号(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林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建民


审 判 员 邹一峻


审 判 员 黄力芝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叶 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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