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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丽行终字第4号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浙丽行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甲。
委托代理人赵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缙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缙云县××××号。
法定代表人厉××。
委托代理人麻××。
委托代理人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吕乙。
委托代理人陈××。
上诉人吕甲、赵甲因城建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缙云县人民法院(2012)丽缙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至2013年5月13日。为实质性化解矛盾,本案经多方协调,上诉人吕甲、赵甲与被上诉人吕乙就相邻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现上诉人吕甲、赵甲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甲、赵甲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吕甲、赵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吕甲、赵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建民
审 判 员 邹一峻
审 判 员 黄力芝
二O一三年五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叶 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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