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沪高民五(商)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负责人朱家栋,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歆,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琳,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丽君,上海严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汉勤,上海严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HONGKONGUNITEDVENTURECAPITALSRESOURCELIMITED(香港某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荣杰,公司董事。
原审被告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之鹏,总经理。
原审被告余姚市某塑化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建芳,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负责人沈立强,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莹,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颜新,该行员工。
上诉人某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澳新银行上海分行”)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原审被告香港某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公司”)、原审被告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通公司”)、原审被告余姚市某塑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昌公司”)、原审第三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工行上海分行”)信用证欺诈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澳新银行上海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陈歆、张琳,被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丽君、顾汉勤,原审第三人工行上海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陈莹、陈颜新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联创公司、盛通公司、鸿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9月10日,某公司与盛通公司、鸿昌公司签订编号为JMST-08ES3253HK的《委托代理进口合同》一份,约定:盛通公司、鸿昌公司委托某公司代理进口电解铜550吨,单价每吨6,350美元,合同总金额3,492,500美元;交货期限不迟于2008年10月15日,交货方式为上海保税区仓库交货;某公司按照合同的总价向盛通公司、鸿昌公司收取1%的代理手续费(包括银行手续费),盛通公司与鸿昌公司于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某公司合同总价15%的代理进口保证金(余款先付款后交单);盛通公司、鸿昌公司应在进口合同对外付款前5个工作日内,将全额货款及代理手续费划入某公司账号;盛通公司、鸿昌公司以人民币方式向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汇率最终以信用证支付的银行最后结账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为准结算;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由盛通公司、鸿昌公司自行支付;外商供货方由盛通公司、鸿昌公司指定和确认,盛通公司、鸿昌公司保证外商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一致,因交付货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而导致某公司损失的,由盛通公司、鸿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盛通公司、鸿昌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付清货款及代理手续费的,某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将进口合同项下的货物予以处分,将所得款项及代理进口保证金抵扣进口货款、税金及其他费用、利息等。
同日,某公司根据上述《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与联创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联创公司向某公司出售电解铜550吨(允许短装-2%),单价每吨6,350美元,合同总金额3,492,500美元;交货不迟于2008年10月15日,上海保税区仓库交货,货款采用90天远期L/C方式支付。
某公司与盛通公司和国家物资储备局上海七处(以下简称“国储七处”)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由国储七处为某公司提供物资报关、运输、仓储保管服务,保管的货物为盛通公司委托某公司进口的货物。所有报关、运输和仓储费用由盛通公司直接向国储七处支付。国储七处确认货物的所有权属于某公司,国储七处只有凭某公司提供的出仓单传真件才能放货,如果国储七处未凭某公司的出仓单传真件将货物交付任何人,其将承担全部的法律及经济责任。某公司出仓单的正本需要在进仓货物全部出清前送到国储七处。货物入库后,国储七处必须提供给某公司正本的货权凭证和进仓凭证。
2008年9月12日,工行上海分行根据某公司的申请,开立了编号为LC311000802189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受益人为联创公司,信用证金额为3,492,500美元,信用证到期日为2008年10月12日,该信用证为自由议付信用证,见票后90日内付款。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包括:1、明确注明信用证号和合同号的已签署商业发票5份;2、装箱单3份;3、数量与重量证明3份;4、受益人签发的品质证明3份;5、原产地证明3份;6、不迟于2008年10月12日签发的正本仓单1份。该信用证同时载明:此信用证适用国际商会UCP600;在信用证项下的每笔付款,议付行必须在该正本信用证的背面进行背书记录;只要收到与该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汇票和单证,我行将在到期日根据议付/提示行的指示,接受单据并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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