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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高民五(商)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某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负责人朱家栋,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歆,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琳,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丽君,上海严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汉勤,上海严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HONGKONGUNITEDVENTURECAPITALSRESOURCELIMITED(香港某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荣杰,公司董事。
  原审被告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之鹏,总经理。
  原审被告余姚市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建芳,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朱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广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员工。
  上诉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某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澳新银行上海分行”)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茂公司”)、原审被告香港某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公司”)、原审被告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通公司”)、原审被告余姚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昌公司”)、原审第三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信用证欺诈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澳新银行上海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陈歆、张琳,被上诉人久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丽君、顾汉勤,原审第三人浦发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张朱昊、刘广磊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联创公司、盛通公司、鸿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9月18日,久茂公司与盛通公司、鸿昌公司签订编号为JMST-08ES3264HK的《委托代理进口合同》一份,约定:盛通公司、鸿昌公司委托久茂公司代理进口电解铜350吨,单价每吨6,600美元,合同总金额2,310,000美元;交货期限不迟于2008年10月30日,交货方式为上海保税区仓库交货;久茂公司按照合同的总价向盛通公司、鸿昌公司收取1%的代理手续费(包括银行手续费),盛通公司、鸿昌公司于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久茂公司合同总价15%的代理进口保证金(余款先付款后交单);盛通公司、鸿昌公司应在进口合同对外付款前5个工作日内,将全额货款及代理手续费划入久茂公司账号;盛通公司、鸿昌公司以人民币方式向久茂公司支付合同价款,汇率最终以信用证支付的银行最后结账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为准结算;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由盛通公司、鸿昌公司自行支付;外商供货方由盛通公司、鸿昌公司指定和确认,盛通公司、鸿昌公司保证外商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一致,因交付货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而导致久茂公司损失的,由盛通公司、鸿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盛通公司、鸿昌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付清货款及代理手续费的,久茂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将进口合同项下的货物予以处分,将所得款项及代理进口保证金抵扣进口货款、税金及其他费用、利息等。
  同日,久茂公司根据上述《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与联创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联创公司向久茂公司出售进口电解铜350吨,单价每吨6,600美元,合同总金额2,310,000美元;交货期限不迟于2008年10月30日,交货方式为上海保税区仓库交货;货款采用90天远期L/C方式支付。
  久茂公司与盛通公司和国家物资储备局上海七处(以下简称“国储七处”)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由国储七处为久茂公司提供物资报关、运输、仓储保管服务,保管的货物为盛通公司委托久茂公司进口的货物。所有报关、运输和仓储费用由盛通公司直接向国储七处支付。国储七处确认货物的所有权属于久茂公司,国储七处只有凭久茂公司提供的出仓单传真件才能放货,如果国储七处未凭久茂公司的出仓单传真件将货物交付任何人,其将承担全部的法律及经济责任。久茂公司出仓单的正本需要在进仓货物全部出清前送到国储七处。货物入库后,国储七处必须提供给久茂公司正本的货权凭证和进仓凭证。
  2008年9月24日,浦发银行根据久茂公司的申请,开立了编号为LC988608000142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受益人为联创公司,信用证金额为2,310,000美元,信用证到期日为2008年11月29日,该信用证为自由议付信用证,见票后90日内付款。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包括:1、明确注明信用证号和合同号的已签署商业发票3份;2、装箱单3份;3、受益人签发的数量证明2份;4、受益人签发的品质证明2份;5、受益人签发的原产地证明2份;6、新加坡世天威仓储远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天威公司”)签发的正本仓单1份。该信用证同时载明:此信用证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最新版本;议付行必须在该正本信用证的背面进行背书记录;只要收到与该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汇票和单证,我行将在到期日根据议付/提示行的指示,接受单据并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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