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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高民五(商)终字第12号 (3)
  2008年5月19日,澳新银行上海分行与联创公司签订一份《沉默保兑/无追索权贴现贸易服务协议——总协议条款》,该协议约定澳新银行在上海、北京、香港的任何一家分行均可向联创公司提供沉默保兑及出口信用证项下无追索权的贴现业务,该协议约定澳新银行上海分行将不定期地以沉默保兑或无追索权的方式,购买联创公司信用证项下款项金额及所有权利和利益;任何一次购买信用证项下款项及权利、利益的交易,均受此协议的约束;联创公司填制的申请表须应用本协议规定的格式;若澳新银行上海分行确认接受联创公司的申请条款,则此交易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申请与确认均可通过电子报文的交换来进行,无论何种情况,该电子报文均能充分证明其是对于本协议具有约束力的补充,并以澳新银行上海分行收到表明以联创公司名义、由联创公司有权代表人发出的、对联创公司有约束力的报文的证明为前提;若双方同意,澳新银行上海分行承诺在联创公司根据第2款提交相符单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支付联创公司信用证规定金额扣除根据第4款计算的贴现费用后的款项;如果依据信用证的相关条款,根据上述(a)条款的款项澳新银行上海分行未获同意支付且联创公司也未收到该款项,澳新银行上海分行将支付联创公司相等同的金额,等于单据价值扣除根据第4款计算的相关费用;根据上述的“沉默保兑”服务的相关费用(沉默保兑费),等于:基于信用证的最高金额,以澳新银行上海分行约定的适时沉默保兑费率,按天计算(一年折算为360天),从澳新银行上海分行依据第1(b)款之约定确认该交易之日起,到根据信用证条款由澳新银行上海分行确定的付款日(含)止;沉默保兑费用在澳新银行上海分行对信用证追加保兑之日即须支付。否则,如果在信用证有效期内,联创公司未提交根据第2(b)款约定的相符全套单据,并且联创公司当初也尚未支付沉默保兑费用,则联创公司须在信用证的到期付款日当天支付该费用;如果联创公司要求在提交相符单据时即支付交易款项,则须基于单据金额以如下标准的年利率支付相应的贴现利息(贴现费用):在接受票据前对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的年利率为资金成本+0.9%利差;对于中信银行、中国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的年利率为资金成本+1.1%利差;对于华夏银行和上海银行的年利率为资金成本+1.2%利差。利息按日计算(一年折算为360天),期限:自融资之日起至根据信用证条款约定的付款到期日(含)止;上述资金成本指由澳新银行上海分行确定的该期间的LIBOR加上澳新银行的经营成本。贴现费用在融资当天或信用证付款到期日支付;澳新银行上海分行可以直接扣除相关的沉默保兑费(若未支付的话)和贴现费用;一旦基于第3款,澳新银行上海分行向联创公司支付了交易款项,联创公司须向澳新银行上海分行转让信用证操作过程中的全部权利、权益以及基于信用证开立的基础贸易合同的收益权;一旦在付款到期日,开证行尚未付款,联创公司必须告知开证行及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联创公司已将该信用证项下的全部权利、权益以及基于信用证开立的基础贸易合同的收益权均已让渡给澳新银行上海分行;联创公司必须采用一切必要的措施,以确保澳新银行上海分行能获得信用证项下或基础贸易合同项下理应收回的款项;如果基于以下任何原因,包括欺诈或欺诈行为(如联创公司或联创公司的客户提供任何伪造的全部或部分相符单据,或者联创公司或联创公司的客户提供在货物交易过程中、相符单据制作过程中、或承兑过程中的任何欺诈行为),或由于任何法院指令,包括止付令及其它相关的冻结令,基于货物有关的合同纠纷或制作相符单据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信用证项下的开证行或任何承兑行未能到期偿付信用证(或表明其不愿意付款或无力付款),澳新银行上海分行没有责任支付任何交易款项,且联创公司也必须按要求退回澳新银行上海分行此前已支付的交易款项等。与此同时,澳新银行上海分行与永联公司、好运公司也分别签订了相同的《沉默保兑/无追索权贴现贸易服务协议——总协议条款》。经查,上述协议系澳新银行上海分行将其起草的格式合同先寄给盛通公司,由盛通公司的人员分别盖上联创公司、好运公司、永联公司的印章并签名后寄回澳新银行上海分行,其中该三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一栏“张荣杰”、“陈招仁”、“严爱国”的签名均系伪造。
  又查明,从2006年开始,史明、俞之鹏即以其控制的盛通公司等向其虚假设立的离岸公司虚构电解铜基础交易,自买自卖,并通过不断拆分,兑换世天威公司仓单的形式,以盛通公司循环委托其他公司或直接由盛通公司等申请开立信用证,并通过澳新银行上海分行完成套现目的。其操作方式为:史明等以盛通公司的名义委托其他代理进口公司(包括本案久茂公司等信誉较好的公司)代理盛通公司与其控制的离岸公司签订进口协议,并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或由盛通公司、宝诚公司等直接与离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离岸公司的开户行澳新银行上海分行在收到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后,通知史明等控制的离岸公司提供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史明等控制的盛通公司职员或利恒万通公司职员以离岸公司的名义向澳新银行上海分行提供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并向澳新银行上海分行提出贴现申请,若澳新银行上海分行同意即可从澳新银行上海分行贴现获得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从澳新银行上海分行流传到开证行,再流转到代理进口公司,代理进口公司将其中的世天威公司仓单交给盛通公司或由代理进口公司直接交给国储七处换取国储七处的仓单或入库证明,盛通公司则通过不正当手段从国储七处拿回世天威公司仓单,并将国储七处的仓单或入库证明交给代理进口公司或由开证行直接将世天威公司仓单等单据交给盛通公司或宝诚公司等;盛通公司或宝诚公司等在取得世天威公司仓单后从未提过货,而是又将到手的世天威公司仓单以离岸公司的名义(即世天威公司仓单又回到离岸公司的手中,而这些离岸公司从盛通公司或宝诚公司等取得世天威公司仓单时从未向其支付过任何对价)到世天威公司兑换、拆分或合并后并将其作为其他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再次提交给澳新银行上海分行进行新一轮的循环。一旦澳新银行上海分行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划入离岸公司在澳新银行上海分行的账户并通知名义上的离岸公司后,盛通公司或利恒万通公司的人员就会以离岸公司的名义,指令澳新银行上海分行将离岸公司账户中的资金在史明等控制的多个公司账户中进行多次划拨,致使史明及其控制的公司最终实现了套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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