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沪高民五(商)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外基金公司。
授权代表人向桢。
委托代理人彭夯,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印刷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庆莉,上海某印刷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成涛,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伟奇、严忠泽,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某制浆造纸厂。
法定代表人陶流银,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庆莉,上海某印刷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成涛,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庆莉,上海某印刷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成涛,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某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鼎伦,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庆莉,上海某印刷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成涛,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外基金公司(以下简称2234公司)、上诉人上海某印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国际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某制浆造纸厂(以下简称星火厂)、上海某公司、上海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伦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6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88年6月6日,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向上海市轻工业局下发《转发国家计委的通知》,通知内容包括:经国家批准,总投资为二亿七千零四十万元……引进设备三千零六十三万美元(折人民币一亿一千三百三十三万元)由国家统借瑞典等政府贷款解决,并列入本市“七五”利用外资规模,外汇的本息还贷均由你局负责……鉴于该星火厂项目属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增产国内紧缺的出口包装用的涂料白版纸和治理三废的项目,请市各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
同年7月20日,上海某公司和上海市对外贸易公司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经贸部贷款局和上海投资信托公司出具《担保书》,主要内容为:“上海某制浆造纸厂决定引进生产线中的关键技术和装备,计划用汇3,063万美元,已由国家计委批准……为此我们对此项目所贷外汇的偿还愿向你们作出外汇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或违反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时,担保人愿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保证:1、……2、本担保书担保金额为3,360万美元,另加按贷款合同规定的利息以及贷款合同规定的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其中中国银行666.10万美元,经贸部2,018.66万美元,上海投资信托公司675.24万美元。3、担保人在收到你行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后,保证在付款通知到达日起一个月以内主动向你行付清全部应付款项,如担保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担保人特授权:你行有权在担保人的账户内扣款,直至扣完全部应付款项时止。4、鉴于本担保书系上海某公司和上海市对外贸易公司共同担保,为明确担保责任,经双方确认,先由上海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当其经济能力确实不足偿还担保金额时再由上海市对外贸易公司负责偿还其不足部分,直至全部还清本担保书第二条规定的担保金额时止。5、本担保书为持续性担保,担保有效期自保证人签约起到贷款还清日止。6、本担保书不会因为借款人与你们同意对贷款合同条款的修改、补充、删除或因借款人与任何其他方面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契约)而受影响或失效。7、本担保是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担保……”
同年12月17日,上海某公司和上海市对外贸易公司共同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外汇信贷部出具《补充担保》,承诺担保从原666.10万美元调整为817.1万美元的还本付息担保金额。
同年12月24日,星火厂筹建处(借款人)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贷款人)签订《转贷协议》,约定:贷款金额为8,170,459.25美元;贷款用途仅限于借款人为新建上海某制浆造纸厂,向瑞典国引进草浆生产线及版纸机部分配套设备支付款项;贷款期限为10年(不包括建设期4年),但最后还款期限不得迟于2003年12月31日;本贷款为无息贷款,但借款人需以美元支付承担费、管理费、保险费和转贷费;第一次还款日为项目验收后的6个月,但最晚不得迟于1993年12月31日,每半年偿还一次,分20次等额还清;借款人应在规定的偿付日,按项目总贷款额比例,将应偿还本金或费用偿还给贷款人,如借款人未能履约,贷款人则从担保人的外汇账户中扣收,如担保人的外汇账户内资金不足,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金额,从逾期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银行总行公布的浮动利率计收利息;本协议从借贷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至全部贷款本金及其他费用还清时失效;“信贷协议”构成本协议成立的依据和不可分割的内容,本协议未尽事宜,一切以“信贷协议”为准;如贷款人与借款人发生经济纠纷,亦以“信贷协议”的有关条款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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