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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高民五(商)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负责人张家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阎冰,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翔,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艳,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古美容,北京市天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某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有靼浦卓一,代表取缔役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凌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囝囝,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上海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为与原审第三人某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某株式会社”)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2006年1月3日,某公司与案外人上海广电NEC液晶显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广电公司”)就洁净厂房90K改造工程,签订一份编号为“06-SN-EE安-005-CN”的《动力设备安装合同》。该合同约定,整个项目的施工计划、施工进度、施工技术及施工质量必须按照某株式会社的技术专家的要求进行,整个工程某公司应听从某株式会社专家的指挥,某株式会社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负全部责任,上广电公司动力部参与管理和监督;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20,800,000元(以下币种均同)。 关于上广电公司的责任约定为,自合同签订后,上广电公司向某公司提供最终经各方确认的详细的施工图纸;施工前一个月,安排某株式会社技术专家与相关承包单位向某公司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提出具体施工要求;施工中根据计划进度的要求,指派某株式会社的技术人员与某公司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各专业的交叉施工进行协调;因某株式会社对工程技术指导上引起的失误造成的损失及返工费用由某株式会社负责。关于某公司的责任约定为,施工前仔细查阅施工要领书并接受某株式会社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熟悉工程安装程序,严格按照设计方的施工要领书、施工图进行安装,不甚清楚的地方及时向某株式会社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提出,不盲目施工,不得擅自作主;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服从某株式会社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若违背某株式会社的技术指导进行安装,所造成的损失由某公司负责;对某公司完成的每一道工序,某株式会社指导人员应进行书面确认,以免造成后一工序失误,若上广电公司动力部认为安装施工过程中有失误之处,应及时向某株式会社反馈。
  二、2006年3月9日,某株式会社向某公司出具《施工指示书》,指出90K工程各处需修正的事项,要求根据另附的检验报告书的内容,在实际送水、送气之前进行纠正,纠正完毕,在清单上记载修正日期之后,由某株式会社负责该工作的人或上广电公司动力部对纠正事项完毕予以核实认可。指示书所附检验报告书第一项为“C栋西冷却水系统冷水支撑不够”,要求追加支撑金属吊杆。
  三、2006年3月23日,上广电公司成盒厂房内冷却水管吊装构造脱落,造成水管下坠断裂。大量冷却水涌出,造成附近堆放的半成品液晶屏和包装材料进水,形成损失。事故发生后,某株式会社于2006年3月25日向某公司发出《施工指示书》,要求某公司追加包括垫片在内的系列支撑物。
  四、2006年4月21日,某株式会社向上广电公司出具《CELL栋冷却水配管脱落事故报告书》,称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包括:关闭了冷水配管的总阀门,实施了漏水排除措施,对临时吊起配管的脱落部分,进行了修复作业,并恢复通行。然后实施紧急检查,发现其中部分位置应装垫片而实际未安装,当天马上将垫片补装了上去。关于事故原因,某株式会社称,在吊挂BOLT(螺钉)上部的NUT(螺母)下方,本应于此处安装承受负载用的垫片,但实际未安装,基于此原因,配管本身的重量通过NUT(螺母)而完全施加于开合式金属部件上,使得开合式金属部件出现变形,从而使吊挂BOLT(螺钉)从“C”型钢材中滑出,最终使配管脱落。某株式会社同时表示,为防止再次发生事故,某株式会社将采取仔细检查某公司是否按施工指示书进行了施工等措施。
  五、涉案事故发生后,罗便士保险公估(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便士公估公司”)于2006年5月24日接受某上海公司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公估,并于2007年3月30日出具《最终报告》,公估的理算金额为18,311,888.11元。报告对工程概况、事故详情、事故原因、损失的类别和程度均作了详细的陈述。其中,针对事故现场,《最终报告》确认,事故发生于上广电公司成盒与模块厂房的一楼,该处分为模块车间和半制品放置区。针对理算金额的确定,罗便士公估公司陈述了其判定损坏液晶屏的依据和过程。最终,罗便士公估公司确认冷却水管漏水事故是造成液晶屏损坏的直接原因。《最终报告》附件5为某公司于2006年3月26日出具的一份《关于C栋冷却水管脱落的事故报告》,对事故原因,某公司认为:在吊杆的上部双拼C型钢防开金物的受力点上没有加一片加大加厚大垫片是导致事故必然发生的直接原因。某公司对直接原因的产生进行了分析及责任判断和检讨,某公司认为,首先是施工班组未能主动确认正确的安装方法或参照已有管路支吊架做法,也没有根据施工经验来判断这样做是否可靠,负有直接施工责任;其次,技术担当负有技术管理责任,项目经理负有领导责任,另外,冷却水系统的技术担当和施工工人也有部分变化,对一期的技术要求没有概念,缺少经验,不能发现存在的隐患。某公司认为,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只要认真一点、细心一点,就可能会避免事故,故上述人员要深刻反思,严厉自责。最后,某公司表示,由于某公司的失误,给上广电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在此向上广电公司作深刻检讨。《最终报告》附件6为2006年6月15日召开的事故分析会议的会议记录。某公司及某株式会社表示对水管断裂事故责任无异议,但对损失金额无法确认,同意请罗便士公估公司对损失进行公估,同时,某公司及某株式会社均表示对现场浸水的范围及相关照片无异议。《最终报告》出具之后,罗便士公估公司又出具一份针对该报告的补充说明,对为何确认事故原因系某公司的疏忽作出说明。罗便士公估公司认为,经上广电公司确认的图纸上,有垫片;经现场检查,发生事故的C栋仅是部分位置未安装垫片,若某株式会社给某公司的指示中无安装垫片的要求,某公司不可能在除事故区域之外的其他部位安装垫片;安装工程2005年12月10日开工,某株式会社2005年11月9日的指示书及图纸,仅仅是要求制作零部件;此外,在螺栓部位安装垫片是安装工程中的常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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