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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瓯行初字第19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温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后岸××号。

法定代表人应××。

委托代理人上官××。

被告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队,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过境公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

原告温州××××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队道路行政强制一案,原告温州××××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1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良聪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赛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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