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杭西行初字第59号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2)杭西行初字第59号



原告章XX等197人(身份情况附后)。


诉讼代表人章XX。


委托代理人唐XX,



诉讼代表人潘XX。


诉讼代表人魏XX。


原告陈XX。



原告龚XX。


委托代理人张X。


原告胡XX。


被告杭州市规划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X,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X,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蒋XX,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戚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XX、陈XX,该公司员工。


原告章XX等200人(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杭州市规划局(以下称被告)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2年6月21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通知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2日、2012年12月28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XX等197人的诉讼代表人章XX及其委托代理人唐XX,诉讼代表人魏XX,原告陈XX,原告龚XX的委托代理人张X,原告胡X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蒋XX和丁X,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XX和钱XX,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院于2012年8月6日裁定中止诉讼,2012年12月18日恢复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3月6日,被告根据第三人的申请,向其核发了编号为建字第33010020120006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以下称66号规划许可证),内容为:建设单位为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为杭政储出[2007]10号地块,建设位置钱江新城B-01、B02地块,建设规模为307161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经审核,该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颁发此证。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用于证明66号规划许可证合法性的证据如下:


1-1、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杭规注字[2012]年第01号)。


1-2、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杭规撤回字[2012]年第04号)。


1-3、建字第33010020120006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证据1,证明被告撤回和注销了涉案项目原两次发证,及涉案争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及委托书。证明争议行为是依申请作出。


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钱江新城单元(JG17)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7]70号)及用地规划图、争议地块所在的规划分则图。证明争议行为作出的规划依据。


4、(2007)年浙规定字01000295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证明前置规划条件内容。


5-1、关于印发《杭州市2011年基本建设项目汇总表(审批类)》、《杭州市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汇总表》、《杭州市2011年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汇总表》、《杭州市2011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汇总表》的通知(杭发改投资[2011]74号)。


5-2、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变更备案通知书(杭发改钱变备[2010]2号)。


证据5,证明争议行为作出的前置发改部门备案意见。


6、国有土地使用证(杭江国用[2008]第00079号、杭江国用[2008]第00080号、杭江国用[2008]第00081号、杭江国用[2008]第000104号、杭江国用[2008]第000105号)及相应的宗地图。证明第三人已取得涉案项目的土地权属。


7、关于杭政储出(2007)10号(钱江新城B01、B02)地块城市之星项目方案设计的批复(杭建钱[2008]10号、杭规发[2008]44号)及附图。证明涉案项目的方案设计经过审查。


8、关于杭政储出(2007)10号(钱江新城B01、B02)地块城市之星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杭建钱[2008]14号)及附图。证明第三人的初步设计已经过相关部门审查。


9-1、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杭环评批[2008]0077号)。


9-2、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审核意见(杭人防施审[2008]0032号)。


9-3、杭州市公安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杭公消审[2008]第0303号)。


9-4、关于同意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政储出[2007]10号地块商品住宅施工图局部调整的批复(杭公消建审[2010]第60号)。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