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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行初字第59号(2)


9-5、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杭卫民审字[2008]第158号)。


9-6、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核准书(杭雷审字2010第0150号)。


证据9,证明涉案项目已通过环保、人防、消防、卫生、防雷等相关部门的审查。



10、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施工图审查报告(编号:2010-7)。证明施工图已经资质单位图审合格并已报相关部门备案。



11、钱江新城城市之星试定位调整计算略图。证明第三人提供的申请资料之一。



12-1、建设项目公示情况联系单及钱江新城社区的回执。


12-2、杭政储出[2007]10号地块剩余部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听证会笔录。


证据12,证明争议许可作出前已经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13-1、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滨江.城市之星”日照分析报告(杭规信日照[2008]第134号);



13-2、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滨江.城市之星”(施工设计)对观音塘路北侧现状住宅日照分析复核报告(杭规信日照[2009]第450号);



13-3、杭州滨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滨江.城市之星”(施工设计)对钱江路北侧现状公建改建工程日照影响分析报告(杭规信日照[2010]第029号);



13-4、观音塘小区部分住户日照影响补偿范围房号等。



证据13,证明争议项目经过日照分析及日照复核,日照受影响住户已经获得补偿的证明。


14-1、观音塘小区公建改造工程设计审查会议纪要(杭建钱审发[2010]6号)。


14-2、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出具的关于滨江集团“城市之星”项目对观音塘小区相关公建日照影响处理事宜的情况说明。


证据14,证明因项目建设受影响公建的改造与处理情况。


15、补充协议。证明居安坊2-2-201室、居安坊3-3-201室住户在许可前已获得一定补偿。


被告提供补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有关问题的函》(建标函[2012]186号)。证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批准和发布机关,已认定杭州市关于有效日照时间带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


被告提供了作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杭政办函[2008]219号)、《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以下称《杭州市日照规则》)、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关于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咨询的答复意见(编号为:11002)及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通知(建设发[2008]142号)。


原告章XX等197人诉称,一、被告向第三人核发66号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侵害原告日照权。1、《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规定,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含)4个居室时,其中应有2个居室达到日照标准。但被告对超过(含)4个居室的居民,只要有一居室满足《杭州市日照规则》,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其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未按规定制作。2、被告拒绝依《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规定,对按《杭州市日照规则》被认定为建设前后均不满足2小时,但日照时间无变化的住户进行甄别。3、被告拒绝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规定的幼儿园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处在冬至日3小时等时线之外;居住区内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处在相应日照标准的等时线范围之外。二、被告的许可行为违反《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等规定。涉案项目非重点工程,也非其他公共设施;与建筑物所有权人签订协议的不是建设单位;受遮挡的不是小部分人群。三、《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是正式施行的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是上位法。《杭州市日照规则》无上位法依据,与《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相冲突。本案应适用《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规定。四、被告作出的建字第33010020100028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杭州市中院判决撤销,2012年3月6日,被告在撤回第一张证的情况下,重新就涉案项目核发66号规划许可证,属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许可行为无法律依据。五、杭规信日照(2010)第29号日照分析报告中的建设后现状老人公寓有16间寝室日照不足要改建为办公用房,但事实是该16间寝室仍住满老人。六、被告核发66号规划许可证前,未告知观音塘小区居民、也不召开听证会,违反《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诉请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66号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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