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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行初字第59号(3)


原告章XX等197人为证明其上述主张,举证如下:



1、66号规划许可证。证明争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2、(2011)浙杭行终字第157号行政判决书。证明中院认定被告核发建字第33010020100028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法律依据;被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此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3、(2011)浙杭行终157号庭审笔录。



4、观音塘怡静坊部分四居室住户只有一个居室达到日照标准住户统计。



5、怡静坊、思安坊建设前后均不足2小时日照且日照时数不变的住户统计。



6、观音塘小区不满足市日照规则未获得补偿的住户统计。证明被告违反市日照规则。



7、观音塘小区不满足市日照规则住户分布图。



8、对涉案项目日照分析报告中合法部分与不合法部分分类说明。



9、杭规信日照(2008)第134号公示部分。



10、2011年12月23日观音塘小区章慎贤等部分居民给江干区委、区政府的报告。



11、2012年3月1日新华房产报道。



12、2012年3月8日人民网报道。



13、杭规信日照(2010)第029号老人公寓改建工程图纸RZ-04、04、05。



14、采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老人公寓改造竣工图2张。



证据13-14,证明老人公寓改建方案。



15、2012年3月22日章慎贤等79户观音塘小区居民给被告的信访报告。



16、杭规信简复[2012]16号。



证据15、16,证明被告核发66号规划许可证前未进行公示和听证。



原告陈XX诉称,涉案项目损害原告日照、采光、通风等权利。《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有效日照时间带是8-16时,而《杭州市日照规则》规定有效日照时间带是9-15时。《杭州市日照规则》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不应执行。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咨询的答复意见》认为《杭州市日照规则》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依据。被告许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听证的规定。诉请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66号规划许可证。


原告陈XX为证明其上述主张,举证如下:66号规划许可证。证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原告龚XX、胡XX诉称,被告作出的建字第33010020100028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杭州市中院判决撤销,但被告却于2012年3月6日重新对涉案项目核发了66号规划许可证。该许可行为未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强制性条款。《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大寒日有效时间带8:00-16:00,《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规定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含)4个居室时,其中应有2个居室达到日照标准。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咨询的答复意见》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不符。66号规划许可证使原告的日照不同程度受到影响。诉请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66号规划许可证。


原告龚XX、胡XX为证明其上述主张,举证如下:


1、66号规划许可证。证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2、《关于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咨询的答复意见》。


3、(2011)浙杭行终字第157号行政判决书。证明被告原核发的288号工程许可证被撤销。


4、2012年3月7日都市快报、钱江晚报。


5、2010年5月27日听证会笔录。证明被告曾召开听证会。



6、杭规信简复[2012]12号。证明被告不执行国标有关日照有效时间带8-16点规定。


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相关内容。


8、居安坊2-2-101室日照分析报告。证明按不同时间带作的日照分析结果不一样。


9、思安坊2-6-101、102室按《杭州市日照规则》分析结果。证明该住宅日照未达到2小时标准,而被告不做补偿。


10、原告2012年2月10日要求按国标作日照分析报告的申请报告。证明原告与被告沟通要求按国标做日照分析。


11、《杭州市日照规则》。证明此规则从2005年就开始试行。


12、2012年2月7日胡XX与刘X的通话录音记录。证明原告向编制组反映情况。


被告辩称,一、被告注销和撤回原两次发证后,认真审查第三人提供的规划依据、土地权属、前置行政行为等,尤其是日照影响方面的问题,认为第三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配套的法规、技术规范,予以发证,许可行为合法可行。二、原告提出的质疑不成立。1、关于日照问题。(1)本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在《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实施前已获批复。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四十九条规定,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方案设计(含初步设计)的批复仍按原规定执行。两居标准不适用于涉案项目。(2)《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虽在本次发证前实施,但在本项目方案设计批复时间后。方案批复确定了主要的建筑指标和具体要求,对后续许可具有拘束力,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依赖保护利益。在方案批复后实施的法规或规范,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主要适用于方案尚未批复的项目,并不当然推翻或否定批复已经确定的内容。《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不适用本案。(3)《杭州市日照规则》界定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2、本次发证非初始发证行为,系因法院否定原来分两次发证的方式而被注销和撤回后的重新申领,且再次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其在许可的实体方面并无实质性变更或调整,原发证之前已举行过听证。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必须听证的情形。3、关于老年公寓等改造问题。对受日照影响的改建等事宜,之前已安排责任部门落实。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出具情况说明。被告将继续督促落实。综上,要求维持被告的行政许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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