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杭西行初字第59号(4)


第三人述称,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章XX等197人、原告陈XX、原告龚XX、胡XX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辩论意见:证据1,对1-1、1-2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违反了被告制定的撤销行政许可规定,也违反了人大法制办公室的答复意见;被告的撤回和注销未按正当程序进行;对1-3的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证据2、9-11没有异议。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有异议,原控规限高是100米,但现在图纸上没有100米的内容。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有异议,选址意见要求设计方案审查时,要提供日照报告,但事实是方案批复中没有日照分析报告。证据5,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证据6,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被告应提供出让合同。证据7、8,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合法性有异议,批复指标与图纸不一致,出让合同没有予以确认。证据12,对被告采取现场公示的做法有异议,但被告没有听取原告在听证会上的意见。证据13,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根据第353页和第299页图纸,老人公寓1号楼的窗台日照不符合标准,窗台中对应的要进行改装5间;16间日照不足的要改建为办公用房;8间办公用房改建为老人寝室,但现在没有这样做。证据14-1,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没有涉及老人公寓;14-2,真实性有异议,情况说明与事实不符。证据15,是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原告章XX等197人对被告补充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复函是住建部对杭州市日照规则有效日照时间段是否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解释,但有效日照时间段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不能推定《杭州市日照规则》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也不能推定不符合有效日照时间段就一定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杭州市日照规则》有效日照时间段相对于国标的有效日照时间段确实是提高了,但这种提高只是相对的提高,不是全方位的提高。


原告陈XX对被告提供的补充证据,认为根据住房建设部建标[1993]542号文件规定,建设部没有解释权,应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解释。


原告龚XX、胡XX对被告提供的补充证据,认为8-16时的阴影范围与9-15时的阴影范围完全不同,前者要大的多,在受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8-16时阴影面保护的范围内,《杭州市日照规则》不仅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技术要求,还大大降低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技术要求;原告起诉被告是现状住宅受遮挡有效日照减少到低于1小时,甚至是0,而不是满足现状住宅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



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补充证据没有异议。


原告陈XX、龚XX、胡XX对原告章XX等197人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第三人对原告章XX等197人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辩论意见:证据1,没有异议。证据2、3、13、14,三性没有异议,但证明对象有异议。证据4-8,三性没有异议,但证明力有异议。证据9,如果是公示材料,三性没有异议。证据10-12,与本案许可没有关联性。证据15、16,关联性有异议。


原告章XX等197人、原告龚XX、胡XX、被告、第三人对原告陈XX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


原告章XX等197人、原告陈XX对原告龚XX、胡XX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第三人对原告龚XX、胡XX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辩论意见:证据1、2、3、5、11,没有异议。证据4,三性没有异议,但本案许可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证据6,三性没有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证据7,三性没有异议,被告没有违反国标和省标。证据8、9,证明力有异议,与本案许可没有关联性。证据10,与本案许可没有关联性。证据12,对证据的证明力有异议,可以证明杭州市《杭州市日照规则》提高了日照标准,而不是降低。


经审查,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作如下认证:


一、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据1-1、1-2,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1-3,为本案讼争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证明力,为有效证据。证据3-6,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证据7,为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及杭州市规划局基于其职权对涉案项目方案设计所作的批复,可以证明项目已经过前置的方案审查,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证据8,为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基于其职权对涉案项目初步设计所作的批复,可以证明项目已经过前置的初步设计审查,为有效证据。证据12,可以证明被告已按规定经过公示及听证程序,本院予以采信。证据13-1、13-2、13-3,系杭州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所编制的三份日照分析报告或日照分析复核报告,本院予以采信;证据13-4、15,为已经赔偿的住户名单、协议,与本案有关联。证据14,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补充证据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其他原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