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行初字第120号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2)杭西行初字第120号
原告杜X,
被告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马XX,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X、蔡XX,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杜X(以下称原告)诉被告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称被告)城建行政处罚一案,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2年10月22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X和蔡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11月18日,被告对原告作出西城法罚字[2011]第410223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称第4102234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于2011年5月未经规划部门的审批许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西湖区求智巷5号2幢2单元103室(以下称103室)院内搭建建筑物。经进一步查证,原告未经规划部门的审批许可将103室院内简易房东墙向东移位重砌,将简易房墙体整体加高30公分,并将原石棉瓦房顶换掉,用水泥、钢筋浇注成房顶,搭建成一砖混结构,南北长2米,东西宽1.5米,共计3平方米。原告的行为侵害了城市规划许可法律制度,扰乱了城市规划的管理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原告: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拆除所搭建筑物。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用于证明第41022344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现场勘查视频。
3、现场检查(勘查)照片。
4、2011年9月17日胡勤伟《询问(调查)笔录》。
5、2011年9月28日何安华《询问(调查)笔录》。
6、2011年11月16日朱鼎玉《询问(调查)笔录》。
7、2011年11月16日何安华《询问(调查)笔录》。
8、征求认定意见联系函。
9、房产记载信息查询记录。
10、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11、投诉单。
12、原房东委托书及证明材料。
13、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4份。
14、见证人工作证明。
第一组证据,证明原告杜立在103室院内未经批准违法搭建建筑物。
第二组证据:
1、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
2、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4、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2份。
6、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组证据,证明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
第三组证据:
1、原告出具的情况说明。
2、被告针对原告的情况说明作出《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复》。
第三组证据,证明原告在收到被告的拟处罚告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后,行使了陈述申辩权,被告也予以了回复。
第四组证据:
1、协助调查函一份。
2、原告的户籍证明。
第四组证据,证明原告的主体。
被告提供了作出第4102234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法函(2000)145号文件、市政府令169号、杭政发[2001]187号。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18日,被告对原告作出第41022344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拆除103室院内所搭建建筑物。103室系原告于2010年11月购入的二手房,物业交割时该建筑物已存在,并非原告搭建。原告于2011年4月对建筑物进行维修及粉刷。2011年9月3日,被告以群众投诉为由,指称原告搭建违章建筑并进行现场勘查。被告对原告所述建筑物系历史遗留并非原告搭建不予理睬,即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1年11月9日,原告向被告提交说明,认为被告对搭建违章建筑的主体认定有误,要求查清事实后再做结论。但被告未回复。2011年12月18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书面回复及行政处罚决定,但处罚决定中事实部分新增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未提及内容,被告程序违法。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与客观实际不符。诉请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第410223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上述主张,举证如下:
1、第410223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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