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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行初字第132号(3)
驳回孙XX、王XX、王XX、王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呈 虹
人民陪审员 陈 慧 兰
人民陪审员 陈 福 杭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潘 素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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