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龙行初字第28号(2)
维持温州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龙人劳工认[2012]23号关于杨某某受伤属工伤的认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温州市龙湾某某电器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一睿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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