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浙衢行终字第15号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浙衢行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衢州市某某钻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萍,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某某局。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某某,衢州市衢江区某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祝某某,衢州市衢江区某某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秀明,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衢州市某某钻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衢州市衢江区某某局、李某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衢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某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萍,被上诉人衢州市衢江区某某局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祝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秀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第三人李某某系四川省屏山县楼东乡莲花村四组村民,自2006年5月至2007年1月、2007年9月至2009年5月在某甲饰品公司从事磨钻作业、2009年5月在某乙公司从事磨钻作业。2010年2月,第三人李某某进入某某公司从事磨钻工作,双方于2011年5月1日补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2月15日至2011年12月30日。职工入职登记表中载明李某某身体健康状况为正常。2011年8月22日,第三人李某某到衢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所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时,发现阳性结果:1、肺功能:中度混合性损害。2、胸片:两肺野见散在园形、类园形密度增高小节结阴影。2012年2月17日,衢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受理了李某某职业病诊断申请。2012年3月14日,经衢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所诊断为矽肺壹期。2012年5月17日,第三人李某某向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某某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于同月23日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被告在认定过程中,原告未向被告提供证据,被告先后向李某某、职工赵某某、刘某某进行了调查,查明原告未对第三人进行入职体检。被告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第27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职工李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李某某所受损伤为工伤。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被告系工伤认定的受理、审查和决定机关,有权对本案的工伤纠纷作出决定。第三人李某某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李某某系原告的职工。第三人在进入原告单位之前虽在某乙、某甲公司工作过,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某在进入原告单位之前就患有职业病:矽肺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进行调查核实。况且,被告受理第三人李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进行了相关的调查核实,经过医疗鉴定部门鉴定,第三人患矽肺,法律并未规定被告必须进行核实。被告整个工伤认定过程程序合法。矽肺病是一种职业病,是在工作过程中接尘慢慢形成的,而不是一朝一日所形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而原告在第三人李某某上岗前未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原告要求第三人李某某出示在某乙公司上班之前的体检报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在被告进行工伤认定的过程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第三人不是工伤的证据,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第三人不是工伤的证据。故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2012]第27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法院难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某某公司要求撤销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某某局作出的[2012]第27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某公司承担。
上诉人某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李某某从2006年5月至2011年6月均从事磨钻工作,即从事接尘工作5年余。其于2010年2月至2011年6月在上诉人单位工作,仅一年多。而矽肺病是一种职业病,是在工作过程中慢慢形成的,虽上诉人无法指出其准确的发病时间,但李某某在上诉人公司仅工作一年多时间,不足以形成矽肺壹期的职业病。李某某职业病应该是在其他工作场所就已经患病,只是上诉人在其入职前未安排健康体检,而无法排除责任。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