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衢行终字第14号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浙衢行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某某,系上诉人张某某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某某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某某,衢州市衢江区某某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某,衢州市衢江区某某局工作人员。
张某某诉衢州市衢江区某某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2月5日、2013年1月6日作出(2012)衢行初字第6号、(2012)衢行初字第6-1号行政裁定,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上诉人衢州市衢江区某某局的委托代理人方某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浙劳社老〔2002〕161号第三条规定:认定退休人员连续工龄,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由所在单位填报《退休人员认定连续工龄申请表》,并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携本人档案及有关材料,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原告原工作单位系原衢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乌溪江综合商店,现该单位已不存在,但其主管部门衢州市衢江区供销社尚在,原告对连续工龄的认定不服,应书面向衢州市衢江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提出书面申请。但其并未提出书面申请。而且,根据该规定,连续工龄的核定机关是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而非社会保险部门。被告只是社会保险部门,负责按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的连续工龄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没有认定退休人员的连续工龄的权限和职责。因此,原告要求本案被告确认其连续工龄,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庭审中,法院向原告释明,告知其可变更被告,但原告不同意变更。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贯彻执行衢江区政办发〔2009〕5号文件的诉讼请求的问题。因该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上诉人张某某上诉称, 1987年7月23日,其经正科级行政主管部门原衢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审核批准退休,退休时年龄为55周岁,连续工龄30年4个月。2009年1月,衢江区人民政府出台政办发〔2009〕5号文件,将全区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被上诉人应根据该文件条款执行。但被上诉人以女性55周岁退休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为由,擅自把上诉人的连续工龄删减了4年6个月。请求:1、确认原衢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审核认定的30年4个月的连续工龄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有效工龄。2、被上诉人应认真贯彻执行衢江区政办发〔2009〕5号文件。
被上诉人衢州市衢江区某某局答辩称,1、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以30年4个月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有效工龄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上诉人连续工龄应计算到1982年年满五十周岁时止,即25年10个月。其二,衢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不具备核定退休年龄资质,只能提出意见,最终应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故其颁发的退休证不能作为计算连续工龄的依据。其三,被上诉人不是认定连续工龄的部门,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衢江区人民政府在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的信访答复中明确表述,认定连续工龄的职能部门是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负责按认定后的连续工龄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无权认定退休人员的连续工龄。故被上诉人不应成为本案被告。2、上诉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具体,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且被上诉人已认真贯彻执行衢江区政办发〔2009〕5号文件。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经审理查明,衢州市衢江区某某局系衢州市衢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按衢江区政办发〔2009〕5号文件办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载明,上诉人张某某1957年3月参加工作,原工作单位为乌溪江综合商店,1982年12月退休,累计缴费年限25年10个月。上述内容经上诉人原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衢州市衢江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审核并盖章,衢州市衢江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在该表劳动行政部门核准意见栏签“以上内容已审核,同意按衢江区政办发〔2009〕5号文件办理养老金核定”并加盖公章,2010年1月22日,被上诉人核定上诉人张某某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数额。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对连续工龄认定不服,先后三次信访,衢州市衢江区某某局、衢州市衢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分别予以答复。其中,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衢政信核[2012]1号《关于周某某同志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答复称:“认定连续工龄的职能部门是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认定后的连续工龄重新核定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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