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衢行终字第14号(2)
本院认为,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浙劳社老〔2002〕161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连续工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退休人员连续工龄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定。上诉人要求确认其连续工龄,应向有权机关主张,且本案实际核定其退休时间及累计缴费年限的单位系衢州市衢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诉人以衢州市衢江区某某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主体不适格。一审法院以已向上诉人释明并告知其可变更被告而其不同意变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应认真贯彻执行衢江区政办发〔2009〕5号文件”的诉讼请求,因无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婷
审 判 员 骆春华
代理审判员 秦新举
二0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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