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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行初字第11号(5)
    一、责令被告宁波市××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接受原告于2012年10月19日寄送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
    二、驳回原告沈甲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宁波市××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税务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8100601437380930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交费时须注明本案案号,逾期不交,作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钱卫东代理审判员 翟建超人民陪审员 钱正平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代 书记员 方 振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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