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甬东行初字第10号(2)
    原告起诉时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共27页)、商品房购房发票复印件6张及缴款证明单复印件2张,用以证明原告系银亿•海悦花某11幢1602房屋的买受人;2.建字第(2010)浙规(建)证020505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图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规划行政许可数据与规划核实确认的数据存在诸多差异;3.宁波市××局(2012)浙规核字第0205065号《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图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规划核实确认的面积等数据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面积测绘数据存在较大差异和漏项;4.银亿•海悦花某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房屋的基本信息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海悦花某项目建成后面积测绘数据与规划审批、规划核实的数据不一致;5.银亿•海悦花某小区照片六张,用以证明海悦花某项目在规划核实确认后小区消防通道仍在整改的事实。原告在庭审中向××证据:建设工程编号为079-20081226的《宁某市镇海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提供的该组证据并非真实的事实。
    被告宁波市××局答辩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被告在出具《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某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某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通知等一系列具体程序要求,在法定的十五日期限内,被告及时给第三人宁波市××房××司出具了(2012)浙规核字第0205065号《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颁证行为符合法定条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某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某工规划核实。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宁波市××房××司在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建设后,向被告提出竣工规划核实的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交了《浙江省建设工程某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宁波市××局颁发的建字(2010)浙规(建)证020505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图、《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联系单》等有关材料。对宁波市××房××司提交的上述法定文件,被告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第三人申报的材料齐某某符合要求。被告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对该项目进行了规划核实,认为该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停车位配比、建筑物间距、退让距离等规划许可内容的竣工现状均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划技术规定的要求。因此,被告依法出具了(2012)浙规核字第0205065号《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该项目的住宅、商业等竣工分项面积均在核实确认书附图中明确,因此核实确认书的形式和内容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和技术规范要求,并无不妥。综上所述,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得当,原告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邬××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原告邬××承担。
    第三人宁波市××房××司在庭审中陈述称,原告起诉认为确认书核发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红线问题,第三人认为由于北面是一条河,所以不产生界距问题,被告的行为是符合规定的。关于原告反映的停车位问题,第三人认为原告的理由并不成立。关于原告反映的消防通道的问题,第三人认为该小区道路设置完全满足消防的要求,而且消防配套完全按照规划建设。关于原告反映的容积率问题,被告在核实确认的时候,是按照规划许可证来确认的,而不是按照房产测绘报告来确认的。原告认为规划核实确认书记载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并无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因此原告所述也不成立。所以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维持宁波市××局作出的(2012)浙规核字第0205065号《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行政行为。
    第三人宁波市××房××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依法向第三人调取了以下证据:建设工程某工规划条件复核业务受理单复印件1份。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分析与认定如下: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据1,被告和第三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证据2,被告和第三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由于被告和第三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3,被告和第三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由于被告和第三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4,被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份证据中房产测绘公司采用的标准并非规划核实确认的标准,因而导致检测的结果不同;第三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份证据与本案的审理无关;由于被告和第三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5,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份证据恰恰能够证明小区项目符合消防要求;第三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由于被告和第三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被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份证据的内容和被告提供的证据3是一致的,第三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由于被告和第三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