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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衢行初字第16号(2)

某某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衢府复〔2012〕第29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收取及返还项目开工保证金不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认定原告申请返还项目开工保证金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被告某某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1.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原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某某市人民政府衢府复〔2012〕第29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证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证明被告已向原告送达复议决定书;

4.衢州市某某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衢州某某公司)客户明细账,证明衢州某某公司向原告收取了涉案的500万元五星级酒店及精品商场项目履约保证金;

5. 衢州某某公司收款收据,证明衢州某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取涉案的500万五星级酒店及精品商场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收款收据;

6.衢州某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该公司是法人独资企业。

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异。


原告奉化某某公司诉称,原告2006年10月18日通过竞拍取得了“衢州市西区五星级酒店及精品商场”项目用地4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支付了土地出让金。按“挂牌文件”第17-18页规定,衢州某某管委会收取500万人民币作为开工保证金,在项目开工时返还。至今为止,该项目早已开工,申请人多次联系返还保证金,但该机关不予返还。其申请复议请求返还该保证金,被告不予受理,为维护权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衢府复〔2012〕第29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某某市人民政府衢府复〔2012〕第29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证明被告不受理复议申请;

3.挂牌文件第17、18页,证明原告行政复议主体合法;

4.银行汇款凭证2份,证明原告通过银行支付了500万元人民币;

5.衢州市某某局某某分局开出的契税征收联系单,证明原告去第三人的下属部门办理了契税;

6.浙江省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回单,证明第三人有关职能部门衢州市某某局某某分局收取了原告的1500万元竞拍保证金,违法要求原告履行缴款义务,至今不归还原告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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