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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杨行初字第69号

原告向某某A,男,汉族。

原告闫某某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屠某,男,汉族。

原告向闫某某A,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闫某某A,女,汉族。

原告向闫某某B,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向某某A,男,汉族。

原告赵某,女,汉族。

原告闫某B,女,汉族。

六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局。
法定代表人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应某,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某中心A。

法定代表人皋某,主任。

第三人某中心B。

法定代表人叶某,副主任。

两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许某,某拆迁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向某某A、闫某某A、向闫某某A、向闫某某B、赵某、闫某B不服被告某局(以下简称某局)作出的(2012)杨房管拆裁字第49号房屋拆迁裁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追加某中心A(以下简称某中心A)、某中心B(以下简称某中心B)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某A及其委托代理人屠某,原告向某某A、闫某某A、向闫某某A、向闫某某B、赵某、闫某B的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某局委托代理人应某,第三人某中心A、某中心B委托代理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某局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杨房管拆裁字第49号房屋拆迁裁决,认定第三人(即拆迁人、裁决申请人)某中心A、某中心B自2010年11月16日起委托某拆迁公司,对包括原告(即被拆迁人、裁决被申请人)向某某A、闫某某A、向闫某某A、向闫某某B、赵某、闫某B居住的本市杨浦区眉州路xx号x幢房屋在内的地块实施拆迁。因双方在拆迁期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遂裁决:一、支持两第三人采用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方式补偿安置闫某某A、向某某A、向闫某某A、向闫某某B、赵某、闫某B六人本市浦东新区创业路xx弄xx号xx室和同号xx室建筑面积均为52.37平方米二套产权房,总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084,059元,上述安置房屋归六人共有,并应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二、闫某某A、向某某A、向闫某某A、向闫某某B、赵某、闫某B应在两第三人提供前条所规定的安置房时一次性向两第三人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计人民币257,373.00元;三、两第三人应在闫某某A、向某某A、向闫某某A、向闫某某B、赵某、闫某B搬离原址后的一个月内支付按本基地方案计算可得的最低补偿单价补贴人民币195,331.50元;四、两第三人应在闫某某A、向某某A、向闫某某A、向闫某某B、赵某、闫某B搬离原址后的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按照拆迁规定计算其应得的搬家补助费及设备迁移费等;五、两第三人应按承诺向闫某某A、向某某A、向闫某某A、向闫某某B、赵某、闫某B发放无违章建筑或虽有违章建筑但不要求补偿的奖励计人民币20,000元;六、闫某某A、向某某A、向闫某某A、向闫某某B、赵某、闫某B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使用人一起腾空本市眉州路xx号x幢所住全幢房屋,交两第三人拆除。

原告向某某A、闫某某A、向闫某某A、向闫某某B、赵某、闫某B诉称,原告住房座落于上海市杨浦区眉州路xx号x幢,属2010年11月16日核发的杨房管拆许字(2010)第12号许可证批准的拆迁范围。2012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下达(2012)杨房管拆裁字第49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其中明确该基地是实行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的试点基地。根据拆迁许可证颁发前相关规定:试点地块旧区改造事前开展两轮征询,充分听取意见;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以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增加一定的价格补贴和套型面积补贴的办法。但被告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原告进行拆迁补偿,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2012)杨房管拆裁字第49号房屋拆迁裁决书。

被告某局辩称,被告的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故要求维持被告作出的(2012)杨房管拆裁字第49号房屋拆迁裁决。

第三人某中心A、某中心B述称,同意被告辩称意见。

审理中,被告提供以下职权依据:国务院第305号令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上海市政府第111号令《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经质证,原告、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职权依据无异议。

审理中,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以下事实证据:

第一组证据:1.房屋拆迁许可证、2.房屋拆迁公告、3.房屋拆迁期限延长公告、4.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通知及延长期限的批复、5.拆迁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向某某A等五原告共同委托原告闫某某A的授权委托书、6.拆迁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7.拆迁实施单位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证明本案系争的房屋拆迁裁决在房屋拆迁期限内作出,原告所有的房屋在许可证范围内。拆迁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以及相关授权委托情况,原告家庭内部的授权委托情况,某拆迁公司持有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具有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资格,是本基地的拆迁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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